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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強迫購物?以後有招治他們了!

新版《導遊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公佈, 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對導遊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罰則等作了明確規定, 並規定導遊出現強迫購物、吃回扣等行為時, 最高處罰可以吊銷導遊資格證。

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強迫遊客購物

《辦法》規定, 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 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 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駡等方式, 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不得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違反上述規定, 主管部門將依據《旅遊法》第九十八條予以處罰。 其中, 涉事旅行社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業整頓, 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沒收違法所得, 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導遊證電子化 遊客掃碼可辨真偽

《辦法》規定, 導遊證採用電子證件形式, 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儲于導遊個人的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

改變了原IC卡導遊證製作流程複雜、核發時間長, 執法成本高的情況。 電子導遊證採用網上申領、網上審批的方式, 並以電子資料形式保存于導遊個人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 遊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遊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遊身份。 今後, 導遊將使用電子導遊證、佩戴卡片式“導遊身份標識”, 並開啟“全國導遊之家”APP執業, 導遊的執業軌跡、評價資訊、獎懲情況等資訊, 都將歸集于電子導遊證內, 形成導遊的“執業檔案”。

塗改倒賣導遊證最高罰款1萬元

《辦法》規定, 導遊未按期報告資訊變更情況、未申請變更導遊證資訊、未更換導遊身份標識等行為, 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導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導遊證的,

除依法撤銷相關證件外, 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遊執業許可;導遊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導遊人員資格證、導遊證, 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遊執業許可, 或者擅自委託他人代為提供導遊服務的, 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加強了對導遊權益的保護。 對於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違反其職業道德、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等要求, 導遊有權拒絕;旅行社要求導遊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 導遊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鼓勵景區對持有導遊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遊免除門票。

此外, 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導遊專座”的旅遊客運車輛, 安排的旅遊者與導遊總人數不得超過旅遊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 導遊應當在旅遊車輛“導遊專座”就坐, 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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