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導遊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公佈, 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對導遊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罰則等作了明確規定, 並規定導遊出現強迫購物、吃回扣等行為時, 最高處罰可以吊銷導遊資格證。
不得擅自變更行程 強迫遊客購物
《辦法》規定, 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 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 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駡等方式, 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不得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違反上述規定, 主管部門將依據《旅遊法》第九十八條予以處罰。 其中, 涉事旅行社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業整頓, 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沒收違法所得, 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導遊證電子化 遊客掃碼可辨真偽
《辦法》規定, 導遊證採用電子證件形式, 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儲于導遊個人的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
塗改倒賣導遊證最高罰款1萬元
《辦法》規定, 導遊未按期報告資訊變更情況、未申請變更導遊證資訊、未更換導遊身份標識等行為, 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導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導遊證的,
《辦法》加強了對導遊權益的保護。 對於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違反其職業道德、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等要求, 導遊有權拒絕;旅行社要求導遊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 導遊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鼓勵景區對持有導遊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遊免除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