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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不予處罰!5名未成年少女因欺淩同學獲刑

11月2日, 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校園欺淩案進行宣判。 五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趙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尋釁滋事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視頻:五少女欺淩同學獲刑

事件回顧:

今年2月28日下午15時至晚22時之間, 北京市西城區某職業學院的一名女學生朱某, 夥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學校女生宿舍樓內, 採取惡劣手段, 無故毆打、辱駡兩名女學生。

期間, 五名女被告人還脫光了一名被欺淩女同學的衣服予以羞辱,

並用手機拍攝了羞辱、毆打視頻, 事後還在自己的微信群內小範圍進行了傳播;其中一名被害人, 當天先後被毆打了三次。

經鑒定兩名被害人均構成輕微傷, 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鬱, 目前仍無法正常生活、學習。

5名未成年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夥同另外四名被告人無故隨意毆打他人, 造成二人輕微傷, 辱駡他人情節惡劣, 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嚴重影響公民的正常生活, 破壞了社會秩序, 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五名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均未滿十八周歲, 在被羈押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並考慮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且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依法對五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最終,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趙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尋釁滋事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施暴者:心情不好就打人 欺淩對象隨意找

這起案件中, 五名被告少女在選擇欺淩物件時, 並沒有明確的目標, 只是因為帶頭的朱某, 當天心情不爽想打人, 就在學校女生宿舍內隨意找到了兩個被欺淩的物件, 此前她們之間並沒無矛盾。

而這五名被告少女中, 有兩人是因為以前被朱某帶人圍毆過, 後來因為怕挨打而加入團夥的。

五人中, 多人都曾被學校處分過。

專家:校園欺淩是惡意為之 與普通打架不同

“校園欺淩”是一個嚴肅且嚴重的社會問題, 它和學生之間開玩笑、鬧矛盾、衝突打架是不同的。 專家表示, 欺淩者的欺淩行為具有長期性、隱秘性、雙方強弱關係不對等等主要特徵。 直接欺淩表現為語言、肢體等方式的攻擊, 而間接欺淩則是指排斥、孤立、散佈謠言等。

中國教育學會家庭教育專業委員會 趙忠心:

正常的打架一般是沒有惡意的, 就是具體事件上發生了分歧, 他們處理分歧的能力比較差, 就打起來了。

而欺淩和暴力不是一種普通的打架, 是惡性的、惡意的, 出發點就是以強淩弱, 以大欺小來欺壓別人, 來淩辱別人, 從中得到一些快感。

需讓學生知道校園欺淩的法律後果

177名直接或間接參與過校園暴力的學生曾接受過問卷調查,針對“學校和老師會怎樣管校園欺淩問題”,68%的學生認為“管而且非常嚴厲”,23%的學生選擇“管但批評一下就沒事兒了”,19%的學生選擇“事情鬧大了才會管”;當被問到“參與校園暴力曾受到過哪些懲戒”時,受訪者排名前三的答案分別是:“受學校處分”,“被老師訓誡”,“家長體罰”。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肖志勇

對學校而言,學生犯了錯,光處分是不行的,要加強教育力度。所謂加強教育力度不僅僅是針對犯錯的孩子,應該讓所有的孩子認識到校園欺淩是不應該的行為,這樣才能杜絕一個更大的錯誤。

學校家長要理性溝通 不能不管也不能反應過度

專家建議,平日家長在關注孩子成績的同時,應該投入更多的精力去關注他們的身心健康。對於被欺淩者,父母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和學校老師溝通,妥善處理,不要責難孩子,更不要不管不問。因為這樣容易出現兩個後果:要麼孩子繼續被欺淩,要麼以暴制暴,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史衛忠:

當發現孩子不幸受到傷害時,要冷靜處理,不能漠不關心也不能反應過度,一切要以恢復孩子身心健康和學習狀況出發。學校和家長要進行理性溝通,必要時請心理干預專家進行輔導,用法律武器維護好孩子的權益。

新聞多看點

NEWS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77名直接或間接參與過校園暴力的學生曾接受過問卷調查,針對“學校和老師會怎樣管校園欺淩問題”,68%的學生認為“管而且非常嚴厲”,23%的學生選擇“管但批評一下就沒事兒了”,19%的學生選擇“事情鬧大了才會管”;當被問到“參與校園暴力曾受到過哪些懲戒”時,受訪者排名前三的答案分別是:“受學校處分”,“被老師訓誡”,“家長體罰”。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肖志勇

對學校而言,學生犯了錯,光處分是不行的,要加強教育力度。所謂加強教育力度不僅僅是針對犯錯的孩子,應該讓所有的孩子認識到校園欺淩是不應該的行為,這樣才能杜絕一個更大的錯誤。

學校家長要理性溝通 不能不管也不能反應過度

專家建議,平日家長在關注孩子成績的同時,應該投入更多的精力去關注他們的身心健康。對於被欺淩者,父母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和學校老師溝通,妥善處理,不要責難孩子,更不要不管不問。因為這樣容易出現兩個後果:要麼孩子繼續被欺淩,要麼以暴制暴,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史衛忠:

當發現孩子不幸受到傷害時,要冷靜處理,不能漠不關心也不能反應過度,一切要以恢復孩子身心健康和學習狀況出發。學校和家長要進行理性溝通,必要時請心理干預專家進行輔導,用法律武器維護好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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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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