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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投資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姜江華 (本文作者為審計署審計科研所所長)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新時代審計監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也對依法審計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些年, 一些地方在投資審計工作中出現了不嚴格依法、不聚焦法定職責等問題, 對投資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帶來了一定影響。 我們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 堅持用法治思維牢牢守住審計工作的“生命線”, 堅持用法治方式解決存在的問題, 從而推動投資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習近平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

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全面依法治國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更好引領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基本方略之一。 審計署黨組高度重視依法審計。 今年7月20日, 在學習貫徹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專題研討班上, 署黨組書記、審計長胡澤君同志強調依法審計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 文明審計是審計工作的“保障線”, 要始終堅持, 不能動搖。 前不久, 審計署召開全國審計機關電視電話會議, 專題研究部署貫徹落實《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 胡澤君審計長在充分肯定投資審計工作取得很大成績、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
對新形勢下推動投資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了五點具體要求:一要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開展審計監督;二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三要堅持突出重點和品質優先;四要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準則;五要依法有效運用審計結果。 這充分體現了署黨組堅持依法審計的決心和信心。 切實貫徹落實署黨組提出的要求, 歸結起來, 就是要堅持並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投資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堅持用法治思維守住審計工作的“生命線”

法治思維是指各級領導幹部想問題、作決定、辦事情, 必須時刻牢記人民授權和職權法定, 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則和法律程式,

必須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承擔法律責任。 法治思維在本質上區別于人治思維和權力思維, 其核心是合法與不合法的預判。 法治思維是依法審計之魂, 一旦形成, 就會成為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的行動指南。

2006年10月30日, 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的習近平到浙江省審計廳調研時強調:“審計工作涉及面廣, 工作難度大, 有時還會遇到一些阻力, 要做好這項工作並不容易, 需要有一種‘審計精神’作為強有力的內在支撐。 ”何為“審計精神”?習近平深刻指出:“是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治的崇尚。 有了這種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治的崇尚, 才會在實際工作中產生依法履行審計職責的決心和勇氣, 保持一種客觀公正的工作態度,

形成正確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和心理意識。 ”上述重要論述閃耀著馬克思主義真理的光芒, 講到了審計人員的心坎裡, 既體現了習近平同志對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世界觀、方法論的精湛運用, 也體現了他對信仰法律、尊尚法治極端重要性認識的精到之處。 深刻學習領會習總書記的重要論述, 要求我們必須堅持用法治思維推動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牢牢守住審計工作的“生命線”。

首先, 要正確辨析一些觀點認識。 法治意識, 說到底是一個思想認識問題。 如果思想認識問題不解決, 行動上就不會做到自覺, 還可能會產生一些抵觸情緒。 投資審計方面的一些觀點認識需要正確辨析, 比如:只要審計成效顯著,

法定程式和方式方法並不重要;只要當地有規定, 不管上位法怎麼規定, 就應該執行;只要被審計單位不反對、不反映, 不管是否超越法律職責許可權, 就可以幹;法定職責每年都是老花樣, 需要有所創新, 創新就可以突破現有規定;審計結果不管對被審計單位, 還是對其他相關單位, 均具有強制力, 等等。 上述觀點和認識, 客觀上講, 是想幹事, 問題是于法無據, 究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意識沒有牢固樹立起來。 不依法就談不上成效, 更談不上品質, 還會損害公平正義和審計機關的公信力。 強調依法審計, 不是不讓地方審計機關繼續探索好的做法, 恰恰相反, 更加鼓勵地方審計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創新, 前提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其次,要樹立權力邊界意識。邊界意識,實質就是有限意識或者規則意識。就像球類比賽一樣,都是有邊界的,必須打在界內,打出界,不僅不能得分,還要丟分。任何權力也都是有邊界的,這是由職權法定原則所決定的。權力邊界意識,就是在一項工作面臨決策或多種解決方案、手段時,必須首先要研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精神等。就審計權力邊界而言,主要體現在審計對象和範圍的確定、審計內容界定、審計方式的運用、審計處理處罰權以及審計結果的運用。投資審計的邊界在哪裡呢?從審計對象上說,是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專案;從審計內容上講,包括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從審計決定的效力範圍來講,只對建設單位具有約束力;從方式上講,主要是開展監督。超出這個邊界,就是越權。

最後,要增強典範意識。“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審計機關肩負著促進依法治國的重任,途徑是依法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促進國家機關和其他相關單位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列使權力,從而把各方面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管理國家的效能。因此審計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帶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必須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從內心深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同時必須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外部監督,依法公開審計結果。投資審計直接或間接面對眾多市場主體,審計中一方面要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同時還要依法維護各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能有失偏頗,否則會影響審計機關的公信力。

堅持用法治方式推動投資審計工作發展

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維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式,處理和解決問題的實踐過程和工作方式,強調各種措施、方式、方法和行為要符合法的規定,著眼於行動。法治方式是依法審計的直接體現,也是推動投資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開展投資審計。無論是投資審計物件的確定,還是審計程式、延伸審計、審計取證、徵求意見、審計處理、結果利用、問題整改和審計公告等,都應當嚴格依法。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應正確處理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係,對違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規,審計機關有責任也有義務婉拒。目前,關於投資審計的地方性法規中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權限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直接規定審計結果應當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二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這兩種情況,在法律上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擴大了審計決定的效力範圍,即將適用範用於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決定擴大適用於被審計單位的合同相對人,限制了施工企業正當的合同權利;二是將公權力介入了民事權利,違反了民事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原則。全國人大法工委印發的《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專案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也明確指出這兩種情況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因此,審計機關不僅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還應當積極推動審計結果依法有效運用。

其次,聚焦法定職責。當前,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方面,一些地方審計機關一方面履責過於片面,僅追求審減投資額,弱化了投資審計對違紀違法問題的查處力度,偏離了審計的監督職能;另一方面從事較多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工作。如參與一些與審計職責無關的議事協調機構,甚至工程項目建設的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品質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應當全面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特別是加強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投資體制改革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監督,突出揭示違紀違法問題和嚴重損失浪費問題等,同時及時退出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議事協調機構或管理活動,聚焦法定職責。

最後,用制度保障依法審計。要積極推行審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隨意延伸、隨意檢查銀行帳戶、未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以及隨意擴大審計決定效力範圍等行為,並造成嚴重影響的,應依紀依規追究相關審計機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有條件的審計機關,還可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和述法制度。

(責任編輯:石敏琦 郭相淮)

其次,要樹立權力邊界意識。邊界意識,實質就是有限意識或者規則意識。就像球類比賽一樣,都是有邊界的,必須打在界內,打出界,不僅不能得分,還要丟分。任何權力也都是有邊界的,這是由職權法定原則所決定的。權力邊界意識,就是在一項工作面臨決策或多種解決方案、手段時,必須首先要研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精神等。就審計權力邊界而言,主要體現在審計對象和範圍的確定、審計內容界定、審計方式的運用、審計處理處罰權以及審計結果的運用。投資審計的邊界在哪裡呢?從審計對象上說,是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專案;從審計內容上講,包括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從審計決定的效力範圍來講,只對建設單位具有約束力;從方式上講,主要是開展監督。超出這個邊界,就是越權。

最後,要增強典範意識。“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審計機關肩負著促進依法治國的重任,途徑是依法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促進國家機關和其他相關單位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列使權力,從而把各方面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管理國家的效能。因此審計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帶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必須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從內心深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同時必須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外部監督,依法公開審計結果。投資審計直接或間接面對眾多市場主體,審計中一方面要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同時還要依法維護各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能有失偏頗,否則會影響審計機關的公信力。

堅持用法治方式推動投資審計工作發展

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維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式,處理和解決問題的實踐過程和工作方式,強調各種措施、方式、方法和行為要符合法的規定,著眼於行動。法治方式是依法審計的直接體現,也是推動投資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開展投資審計。無論是投資審計物件的確定,還是審計程式、延伸審計、審計取證、徵求意見、審計處理、結果利用、問題整改和審計公告等,都應當嚴格依法。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應正確處理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係,對違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規,審計機關有責任也有義務婉拒。目前,關於投資審計的地方性法規中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權限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直接規定審計結果應當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二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這兩種情況,在法律上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擴大了審計決定的效力範圍,即將適用範用於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決定擴大適用於被審計單位的合同相對人,限制了施工企業正當的合同權利;二是將公權力介入了民事權利,違反了民事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原則。全國人大法工委印發的《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專案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也明確指出這兩種情況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因此,審計機關不僅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還應當積極推動審計結果依法有效運用。

其次,聚焦法定職責。當前,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方面,一些地方審計機關一方面履責過於片面,僅追求審減投資額,弱化了投資審計對違紀違法問題的查處力度,偏離了審計的監督職能;另一方面從事較多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工作。如參與一些與審計職責無關的議事協調機構,甚至工程項目建設的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品質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應當全面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特別是加強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投資體制改革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監督,突出揭示違紀違法問題和嚴重損失浪費問題等,同時及時退出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議事協調機構或管理活動,聚焦法定職責。

最後,用制度保障依法審計。要積極推行審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隨意延伸、隨意檢查銀行帳戶、未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以及隨意擴大審計決定效力範圍等行為,並造成嚴重影響的,應依紀依規追究相關審計機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有條件的審計機關,還可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和述法制度。

(責任編輯:石敏琦 郭相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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