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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規則與資源供給 是規範廣場舞正途

□朱昌俊

體育總局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 通知提出, 要嚴格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行為, 體育部門要及時化解在廣場舞健身活動中產生的矛盾衝突。 積極引導場地管理單位制定廣場舞健身活動管理規範, 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 不得通過廣場舞健身活動非法斂財、傳播封建迷信思想, 不得因廣場舞健身活動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

“不得在烈士陵園等莊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不得因廣場舞健身活動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

這是媒體在提煉這則通知時所突出的重點。 的確, 部門規章明確提出在某個地方不能開展廣場舞活動, 還屬首次;而廣場舞不得“擾民”, 更是一直以來廣場舞的焦點問題。 但整體來看, 這次通知最大的亮點, 或許是在場地資源與規則的雙重供給上, 為廣場舞的規範提供了較為全面的保障。

應該看到, 當前廣場舞的場地之爭、擾民問題突出, 絕不能僅將責任推給“任性大媽”, 其中一個很重要背景便是場地資源缺乏、公共空間不足。 常識是, 公共性的鍛煉空間越小, 越容易產生不同人群之間的“爭地”現象, 也不可避免加劇摩擦甚至衝突。 有統計顯示, 截至2015年, 我國的人均體育場地面積達到1.57平方米,

但仍不足美國幾年前相應數值的1/10, 不足日本的1/12, 而這其中還有相當部分面積是由教育系統管理, 並不對外開放。 因此, 這次把擴大場地放在規範廣場舞的舉措之首, 並從增量和存量上共同破題, 無疑是對症下藥。

除了空間限制, 廣場舞問題突出, 與規則的闕如亦有著直接聯繫。 從現實來看, 廣場舞在地點、時間、音量等控制上普遍面臨著“自律不足, 他律模糊”的尷尬。 一些衝突和爭議, 動輒陷入道德拉鋸和口水戰之中, 既影響了廣場舞活動與其它運動的和諧共處, 也令廣場舞及其活動人群遭受了一定的汙名化。 如此現實下, 增強廣場舞的自律與他律建設, 讓規則代替道德來為廣場舞問題定紛止爭, 必不可少。

對此, 這次通知, 一是要求體育部門要以問題為導向, 切實加強廣場舞健身活動日常監管, 及時化解在廣場舞健身活動中產生的矛盾衝突。 二是強調各級體育部門要積極協同有關方面加強廣場舞健身活動的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 指導、支持各地廣場舞健身社會組織聯合成立廣場舞行業協會, 加強自律管理。 當然, 這些仍只是原則上的要求, 具體落實上, 還需要各地因地制宜。

關於廣場舞問題的癥結及其對應的解決辦法, 其實社會各方早就不乏共識。 這次通知可以說是對共識的再次強調, 並將之上升為部門規則, 為各地規範廣場舞提供了一個行動方向。 只是, 對其真實作用仍不可盲目樂觀。 一則, 無論是廣場舞場地供應,

還是監管力量配置, 都有賴地方和部門的切實投入, 這考驗的是相關方面的重視程度;二則, 這一通知, 只是體育部門在規範廣場舞上的著力, 而要對廣場舞進行系統性規範, 多部門協作和共治不可或缺。 事實上, 早在2015年, 文化部、體育總局、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聯合印發通知強調將合力引導廣場舞健康開展, 但效果似乎並不理想。 希望這次能夠告別“九龍治水”的局面, 展現出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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