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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銅幣市場價值及歷史背景

大清銅幣, 學名清代機制銅圓, 錢面中央有“大清銅幣”四個漢字, 內嵌一小字代表地名, 上端是滿文“大清銅幣”字樣, 兩側為年份。

邊緣中間分別“戶部”二漢字, 下端為“當製錢十文”。 錢背中央為蟠龍, 上端是“光緒(或宣統)年造”, 下端英文“Tai-Ching Ti-Kuo Copper Coin”字樣(大清帝國銅幣)。

各地鑄造比較統一。 鑄造始於1900年(清光緒二十六年), 止於1911年(宣統三年), 流通時間較短。 因其版面設計優雅, 雕刻精良, 且存世量極為稀少, 大清銅幣光緒年戶部造當十被譽為中國近代制幣中的十大名譽品之一。

大清銅幣版式繁多, 尤以當十者為最。 多位清帝在位時發行過銅幣來作為流通貨幣, 銅幣的使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使交易逐漸便利起來。 而如今, 大清銅幣也具有一定的收藏價值, 許多收藏家對大清銅幣愛不釋手, 而收集多種多樣的銅幣已經成為了他們的目標。

鑒於各省鑄行銅元毫無節制, 清政府便著手整頓和統一幣制, 試圖將鑄幣權收歸國有, 加強控制。 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10月, 清政府在天津設立的戶部造幣總廠開始鑄造新式銅元“大清銅幣”, 並頒佈《整頓圜法章程十條》, 其中規定:“銅元成色定為用九七紫銅, 三厘白銅, 原用聽錫一厘”;“重量定準當二十者重庫平四錢,

當十者重庫平二錢, 當五者重庫平一錢, 當二者重庫平四分”;“統一製造大清銅幣, 由戶部頒發祖模, 均與總廠所鑄一律, 惟於正面加鑄省名一字, 以便查考。 每次鑄出, 均須呈送財政處戶部化驗, 並由財政處戶部隨時遵派要員前往稽查”, “各省所鑄銅幣, 應令該省所設官錢公估等局, 酌量市面情形定價, 隨發隨收, 持之以信”;“各省所鑄銅幣, 不得大宗販運出生活上, 若各省需用銅幣, 可備價至總廠領取”。

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7月, 清政府處戶部又奏請朝廷, 擬將當時全國24處銅元局, 酌量歸併為九處, 如折中所述:“然中國幅員遼闊, 若如全國僅設一廠, 轉運恐形不便, 惟有相度地勢之拼。 除臣部所設總廠外, 擬以山東歸併直隸為一廠, 湖南歸併湖北為一廠, 江西、安徽、江蘇、清江並歸江寧一廠, 浙江歸併福建為一廠, 廣西歸併廣東為一廠。 合奉天、河南、 四川、雲南四廠, 共九處, 皆歸臣部統轄, 調劑盈虛, 彼此均可勻撥。 ”在歸併銅元局得以順利實施的同時,

又限定各省每日鑄造銅元數額, 以避免重蹈濫造的覆轍。 此後, 清政府將戶部改稱“度支部”, 命各省造幣廠改稱度支部造幣分廠, 欲統而治之, 鞏固中央造幣集權。

這一時期銅元的顯著特點, 正面均鈐有漢文“大清銅幣”字樣, 左右邊緣分列“戶部”和干支紀年文字, 後期去掉“戶部”, 僅留干支紀年文字, 上緣列滿文“大清銅幣”, 下緣列紀值文字; 背面為統一蟠龍, 又稱“部頒龍”或“大清龍”, 上緣前期為“光緒年造”、後期為“宣統年造”字樣, 下緣為英文“TAI—CIIING—TI—KUO COPPER COIN”, 漢譯為“大清帝國銅幣”。 戶部所鑄銅元正面中央無文字, 各省所鑄銅元正面中央鑄一陰文單省名, 也有個別為陽文以示區別。 幣值分為當製錢二十文、十文、五文和二文四種。 此階段新疆地區鑄行“宣統元寶”銅元, 西藏地區曾鑄行“宣統寶藏”銅元,僅此兩例。雖然清政府處心積慮改革幣制,但未能有效遏制住全國大肆鑄造銅元的勢頭,各省局以利之所在都陽奉陰違,邊疆省份雲南竟敢違背不准設新廠的詔令, 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設局鑄行“雲”字大清銅幣。

面對銅元氾濫之災愈演愈烈,清政府決心徹底改革幣制,從根本上解決銅元鑄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廢除舊銅元,再造新銅元。1910年(宣統二年)4月16日, 清政府頒佈了《幣制則例》, 實行銀本位制, 即以銀元為主幣,銅元為輔幣,一種新型輔幣制度明文確立。新銅元以分為單位,有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種。然而,這套新銅元的幣值又與製錢比價相背離,只鑄式樣,並未流通。故1911年(宣統三年)又推出一套新銅元, 仍稱“大清銅幣”, 計有二十文、 十文、五文和二文、一文五種,五文以上鑄有製錢和銀元互換值, 以補第一套新銅元之不足。 同時還規定新、 舊銅元暫時同用,在三年之內逐步收回舊銅元,期滿停止使用。但這一幣制改革方案,還未來得及全面實施(只有十文和一文銅元進入流通領域),便爆發了辛亥革命,清朝滅亡。

西藏地區曾鑄行“宣統寶藏”銅元,僅此兩例。雖然清政府處心積慮改革幣制,但未能有效遏制住全國大肆鑄造銅元的勢頭,各省局以利之所在都陽奉陰違,邊疆省份雲南竟敢違背不准設新廠的詔令, 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設局鑄行“雲”字大清銅幣。

面對銅元氾濫之災愈演愈烈,清政府決心徹底改革幣制,從根本上解決銅元鑄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廢除舊銅元,再造新銅元。1910年(宣統二年)4月16日, 清政府頒佈了《幣制則例》, 實行銀本位制, 即以銀元為主幣,銅元為輔幣,一種新型輔幣制度明文確立。新銅元以分為單位,有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種。然而,這套新銅元的幣值又與製錢比價相背離,只鑄式樣,並未流通。故1911年(宣統三年)又推出一套新銅元, 仍稱“大清銅幣”, 計有二十文、 十文、五文和二文、一文五種,五文以上鑄有製錢和銀元互換值, 以補第一套新銅元之不足。 同時還規定新、 舊銅元暫時同用,在三年之內逐步收回舊銅元,期滿停止使用。但這一幣制改革方案,還未來得及全面實施(只有十文和一文銅元進入流通領域),便爆發了辛亥革命,清朝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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