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與甲某系網友, 馮某與李某系朋友。 8月3日淩晨4時許, 馮某、李某將酒醉後神志不清的甲某帶至某賓館後, 馮某欲對甲某實施姦淫行為, 因甲某不停反抗, 馮某姦淫行為未能得逞。 李某向馮某提出想和甲某發生性關係(之前未商量), 馮某沒有反對, 李某便姦淫了甲某, 後馮某和李某離開。 當日淩晨6時許, 甲某酒醒後報案。
分歧意見:本案馮某、李某的行為該如何處理, 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馮某在對甲某實施強姦未得逞後, 明知李某欲強姦甲某卻沒有加以阻止, 李某明知馮某對甲某實施強姦未得逞後還繼續強姦甲某,
第二種意見認為, 兩人事先沒有輪奸的故意, 馮某知道李某欲強姦甲某沒有加以阻止, 不阻止行為不能認定其與李某有輪奸的故意。 李某明知馮某對甲某實施了強姦後還繼續強姦甲某, 李某有輪奸的故意。 對馮某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 對李某按照強姦罪輪奸(未遂)定罪量刑。
第三種意見認為, 馮某、李某都有輪奸的故意, 但是由於沒有輪奸的行為, 對兩人應按照強姦罪(既遂)定罪量刑。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 輪奸犯意溝通不是輪奸成立的必備條件。
其次, 輪奸只存在有無問題不存在未遂問題。 情節加重犯的情節是出現刑法規定超過基本犯罪質的特殊情形, 情節加重犯與基本犯同屬一個罪名。 如果認可輪奸未遂, 將帶來起訴書、判決書在表述強姦基本犯既遂與輪奸未遂的混亂, 此為其一。 其二, 帶來法律適用的過於主觀。 輪奸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 這也是輪奸加重處罰的原因。 在沒有輪奸結果發生的情況下, 僅僅因為一般強姦故意與輪奸犯罪故意不同而對行為人加重處罰, 處罰的理由過於主觀, 無法體現輪奸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最後,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理論的應用要區分情形。 在處理一般共同犯罪中,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理論能正確處理案件的既未遂問題, 但在處理具有加重處罰情節時需要進行區分。 在共同強姦犯罪案件中, 有人實施了強姦行為, 也有人因為本人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實施強姦行為的,
綜上, 馮某、李某行為構成強姦罪(既遂), 但不能認定為輪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