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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武勇錦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勇錦(公民身份號碼:3503221978****3017):

本院受理原告林聰曉與被告武勇錦加工合同糾紛一案, 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6036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督卡等材料。 原告林聰曉請求:1.判令被告武勇錦支付原告加工款10330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

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

承辦法官:謝凱歌 書記員:林巧臏

聯繫電話:0595-8890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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