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證加名, 買婚房怎麼署名?很多人在婚前或剛結婚就買房,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寫幾個人的名字, 時不時總有一些矛盾問題出來。 筆者結合身邊的真實案例, 以及專業人士關於房產證加名的不同流程以及注意事項進行解答, 希望能給大家一些置業參考。
首先, 房產證上加名, 會涉及到產權、債權、稅費等各種問題。 而且房產證改名字對於婚前、婚後, 是否有貸款未償清有不同解釋, 不同情況的辦理費用也不相同。
接下來, 先看幾組真實案例:
婚前加名案例:(加雙方名字)
耿某是一名工薪階層,
接著, 耿某在和他父母溝通這個問題之後, 他爸媽不同意, 老人擔憂的是, 辛辛苦苦賺的錢不能隨便加別人的名字。 並且擔心的是, 萬一房子買了, 名字也加了, 女方遲遲不願意結婚, 或者是分手, 這個風險也太大了。
其實類似于耿某這種情況, 我們身邊也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他們認為, 既然房子買來是結婚用的, 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 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 房屋將被認定為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 貸款也認定是男女雙方的共同債務。
對於父母的出資, 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 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雙方結婚)的贈與, 若雙方沒有結婚, 父母有權索回。
婚前加名案例:(寫一方名字)
跟耿某的經歷相似的還有外地的李先生, 幾年前在上海工作認識了女朋友張某。 兩人很快準備在上海買房, 當然出資人是李先生。 這時女友提出來, 房產證上寫上自己一個人的名字, 說是要“考驗”他。
隨後, 李先生將購房款50萬元打入開發商的賬上。
相對於第一個案例, 李先生的遭遇更讓人同情。 對此, 有專業人士針對于該問題進行了解答。
感情維持期間, 李先生出於婚約目的出資買房並由女方出面登記產權, 這屬於有條件的贈與行為, 即是以婚約為前提條件。 如今婚約不存在, 李先生有權利收回自己的贈與物即房產。 只要李先生能夠拿出出資的帳單憑證,
如果現在女方買房沒出錢的話, 只要男方保存好你的付款憑證就好了, 還貸款的儘量保留還款憑證, 就算丈母娘要求寫名字, 離婚也不怕房子會給人家一半。 從法律方面來看, 越來越偏向支持AA制買房了啊。
針對婚前加一方的名字, 此種情況需從兩方面分析:其一,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 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加名案列一:(婚前財產加名)
王先生6年前在後湖買了一套房子, 寫的是自己的名字。 2年前結婚, 妻子提出來想加上自己的名字。 但是由於當時王先生買的那套房子有貸款沒有還清, 所以涉及到加名, 手續也相對複雜。
因此必須先去銀行還清貸款, 註銷掉之後。 再共同到房管局按贈與、買賣方式進行辦理。
(一)贈與, 夫妻雙方需先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書, 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一半產權,之後雙方攜帶房產證、身份證、公證書到中心辦理加名手續;
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材料辦理即可。免征契稅、個稅和營業稅,僅收取房屋登記費和印花稅等。
婚後加名案列二:(婚後財產加名)
家住沌口的楊女士,1年前與老公結婚共同買了套房,產權證上只寫了老公的名字,現在想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但是貨款沒有還完,並且楊女士在婚前買過一套房,是自己的名字。
像楊女士這種,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是之前簽訂購房合同時沒有寫上兩人的名字,之後辦理兩證的時候不能加名,需要在辦理兩證後,還清貸款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購房合同的名字和房產證的名字是一致的。
如果是房產證已經辦下來了,那麼就屬房產證加名,依然是要還清貸款之後,再辦理贈與、買賣方式進行辦理。
那麼,夫妻在辦理房產證加名,為什麼要先還清貸款之後,才能辦理了?銀行在擔心什麼了?
(一)是簽訂按揭貸款合同時,一般銀行都會聲明不能隨意更改借款人;
(二)簽合同時抵押人是一人,銀行只對這一個人的征信等進行調查。如果產權人變成兩個,銀行就得對另一個人進行重新調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點,還會影響到貸款合同;
(三)房貸合同涉及貸款利率等問題,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原來銀行只調查一個人的購房情況,現在加了一個人,如果這個人已經有多套房產,那麼房貸利率還得重新計。
因此,在房產證上加名須經過銀行批准,一般銀行規定:房貸沒有還完是不能加名的。
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一半產權,之後雙方攜帶房產證、身份證、公證書到中心辦理加名手續;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材料辦理即可。免征契稅、個稅和營業稅,僅收取房屋登記費和印花稅等。
婚後加名案列二:(婚後財產加名)
家住沌口的楊女士,1年前與老公結婚共同買了套房,產權證上只寫了老公的名字,現在想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但是貨款沒有還完,並且楊女士在婚前買過一套房,是自己的名字。
像楊女士這種,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是之前簽訂購房合同時沒有寫上兩人的名字,之後辦理兩證的時候不能加名,需要在辦理兩證後,還清貸款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購房合同的名字和房產證的名字是一致的。
如果是房產證已經辦下來了,那麼就屬房產證加名,依然是要還清貸款之後,再辦理贈與、買賣方式進行辦理。
那麼,夫妻在辦理房產證加名,為什麼要先還清貸款之後,才能辦理了?銀行在擔心什麼了?
(一)是簽訂按揭貸款合同時,一般銀行都會聲明不能隨意更改借款人;
(二)簽合同時抵押人是一人,銀行只對這一個人的征信等進行調查。如果產權人變成兩個,銀行就得對另一個人進行重新調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點,還會影響到貸款合同;
(三)房貸合同涉及貸款利率等問題,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原來銀行只調查一個人的購房情況,現在加了一個人,如果這個人已經有多套房產,那麼房貸利率還得重新計。
因此,在房產證上加名須經過銀行批准,一般銀行規定:房貸沒有還完是不能加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