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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購房要注意!這七種房子法律不允許買賣!

隨著各地的房價不斷輪番上漲, “買房越早越好”的觀念深入人心, 有買房需求的人群越來越多, 甚至有的地方因為涉及到拆遷和地域功能的轉變, 不管二手房還是新房都出現了搶購的風潮。

但是買房再心切也要頭腦保持清醒, 因為有些房子不是你想買就能買的, 切不可在沒有弄清所買房產的具體情況下就盲目買入, 否則就有可能遭受財產損失甚至官司纏身, 後悔不迭。 那麼到底哪些房子買不得呢?

法律解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法律規定有以下六種房地產是不能轉讓的: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不符合本法第38條規定的條件的(第38條具體規定見文末);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已經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得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已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多人共同所有的, 沒有經過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房地產權屬存在有爭議的;

六、還沒有依法登記並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得禁止轉讓的其他法律情形。

注:《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面的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已經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並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已經進行了投資開發, 屬於是房屋建設工程的, 完成了開發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屬於是成片的開發土地的, 形成工業用地或者是其他的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如果房屋已經建成的, 那麼還應當支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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