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房產>正文

武漢買房租房今後可用房票!房票可不受限購政策制約

今日(22日)起, 《武漢市房票(人才住房劵)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房票是啥?怎麼用?《辦法》先睹為快!

12月19日, 首個長江青年城開建。

房票發放給達到標準的企業及各類創新創業人才

根據該意見稿, 房票(人才住房券)是指對達到相應標準的企業以及各類創新創業人才, 政府發放用於租購房屋的補貼憑證, 發放標準由各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意見稿明確指出, 房票實行實名制, 不得提現、轉讓和贈與。 房票自發放之日起, 有效期24個月, 未在有效期限內使用的, 自動失效。

房票可抵付等額購房款

房票僅限於企業或個人在武漢範圍內租購房屋(含廠房、經營用房和住房, 下同), 房票抵付購房款時, 應全額使用。

對非武漢市戶籍人才是重大利好

此外,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積極配合武漢市房票政策實施工作, 優先安排持房票企業或個人購房, 不得拒絕使用房票。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 意見稿明確規定, 使用房票所購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單個企業持票人不超過20人, 每個企業不超過300萬元

根據意見稿, 房票發放標準由各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據瞭解, 今年7月份, 武漢市發佈《突破性發展民營經濟的政策措施(試行)》, 公佈了推動民營經濟突破性發展的16條措施。

對新引進、新創辦並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其實際投資規模達到認定標準的, 對其發放生產經營“房票”, 用於租購廠房、經營用房的一次性補貼, 每個企業不超過300萬元。

武漢市房票(人才住房券)

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創新發展戰略, 推進突破性發展民營經濟, 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根據武漢市相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簡稱“房票”)是指政府對達到相應標準的企業以及各類創新創業人才發放的用於租購房屋的補貼憑證。

第三條 市區招才、經信、招商等主管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房票發放物件申請受理、發放工作,

房票所需資金納入各主管部門財政專項預算。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接收房票, 負責房票結算工作。

第四條 房票發放標準由各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章 房票監製

第五條 房票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聯合監製。

第六條 房票實行實名制, 不得提現、轉讓、贈與。

第七條 房票自發放之日起, 有效期24個月。 未在有效期限內使用的, 房票自動失效。

第八條 房票遺失或損毀的, 由企業或個人持相關材料到房票核發部門申請補辦。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依據房票年度專項預算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領取相應數量的房票,

自行核發。

第三章 受理發放

第十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職責範圍內企業或個人的房票核發申請。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根據各自制定的房票發放標準, 對申請企業或個人進行審核, 符合相應條件的, 發放房票。

房票年度核發總額不得超過各部門本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總額。

第十二條 房票須完整載明領取企業或人才名稱和金額資訊。

第四章 房票使用

第十三條 房票僅限於企業或個人在武漢市範圍內租購房屋(含廠房、經營用房和住房)。

第十六條 使用房票所購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條 房票抵付購房款時, 應全額使用。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積極配合武漢市房票政策實施工作, 優先安排持房票企業或個人購房,不得拒絕使用房票。

第五章 房票結算

第二十條 各主管部門核發房票時,需在7個工作日內將等額房票結算資金劃撥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專用帳戶,供房票結算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接收的房票及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結算。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在1個月內將房票補貼經費劃撥至申請兌換企業或個人。

第六章 資訊平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票實行資訊化管理,資訊管理平臺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開發及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房票受理、發證、使用、結算均在房票資訊管理平臺中完成,建立房票檔案,實行“一票一檔”制。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接收房票時,可登錄房票管理資訊平臺查驗真偽,查驗通過後將此房票在平臺內鎖定,不得二次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在進行房票結算工作時,需收回房票,在房票管理資訊平臺中將其登出,並將持票企業或個人租購房屋資訊錄入房票管理資訊平臺。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及時將房票管理資訊平臺中持票企業或個人購房資訊回饋至不動產登記部門,由房管交易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分別在房屋交易管理系統和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中備註“房票補貼政策享受物件,該住房自×年×月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房票由各部門憑年度預算和發放標準,一次性申報領取。未制定發放標準和編制經費預算,或超過發放標準、人數限制、年度預算總額的,一律不予申報領取。

第二十九條 房票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各部門不得擠佔、挪用、截留,不得將房票資金用於人員、辦公等與企業人才住房保障和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

第三十條 獲得房票資金的企業收到資金後,領取、使用、結算房票,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企業採取變造、偽造稅收完稅憑證或財務報表、虛報投資規模等騙取房票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取消其本行業中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支持,並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企業相關人員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房票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予以收回,並按規定使用,並將其行為納入征信系統。

第三十三條 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凡對徵求意見稿有意見者,請於徵求意見期內向武漢市房管局回饋。

徵求意見時間:12月22日-12月28日

連絡人:陳祥林

聯繫電話:85482003

郵箱:1623768590@qq.com

更多關於武漢市房票資訊點擊瞭解更多

優先安排持房票企業或個人購房,不得拒絕使用房票。

第五章 房票結算

第二十條 各主管部門核發房票時,需在7個工作日內將等額房票結算資金劃撥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專用帳戶,供房票結算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接收的房票及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結算。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在1個月內將房票補貼經費劃撥至申請兌換企業或個人。

第六章 資訊平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票實行資訊化管理,資訊管理平臺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開發及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房票受理、發證、使用、結算均在房票資訊管理平臺中完成,建立房票檔案,實行“一票一檔”制。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接收房票時,可登錄房票管理資訊平臺查驗真偽,查驗通過後將此房票在平臺內鎖定,不得二次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在進行房票結算工作時,需收回房票,在房票管理資訊平臺中將其登出,並將持票企業或個人租購房屋資訊錄入房票管理資訊平臺。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及時將房票管理資訊平臺中持票企業或個人購房資訊回饋至不動產登記部門,由房管交易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分別在房屋交易管理系統和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中備註“房票補貼政策享受物件,該住房自×年×月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房票由各部門憑年度預算和發放標準,一次性申報領取。未制定發放標準和編制經費預算,或超過發放標準、人數限制、年度預算總額的,一律不予申報領取。

第二十九條 房票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各部門不得擠佔、挪用、截留,不得將房票資金用於人員、辦公等與企業人才住房保障和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

第三十條 獲得房票資金的企業收到資金後,領取、使用、結算房票,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企業採取變造、偽造稅收完稅憑證或財務報表、虛報投資規模等騙取房票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取消其本行業中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支持,並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企業相關人員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房票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予以收回,並按規定使用,並將其行為納入征信系統。

第三十三條 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凡對徵求意見稿有意見者,請於徵求意見期內向武漢市房管局回饋。

徵求意見時間:12月22日-12月28日

連絡人:陳祥林

聯繫電話:85482003

郵箱:1623768590@qq.com

更多關於武漢市房票資訊點擊瞭解更多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