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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婚離了”婚姻共同債務還得還

近日, 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爭議再次見諸報端。 這是一條涉及離異婚姻雙方負債的內容解釋。 內容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2月28日中新網)

這一條款簡單地說, 就是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的時候, 有一方背負了債務, 要按照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來處理, 除非你能明確證明這是個人的債務。

這就導致許多在配偶借債時並不知情的夫妻離異後還要替前夫(妻)還債, 還不起的還容易被判定為“老賴”。 該法條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試想, 如果夫妻雙方為了經營等, 向外舉債, 最後想賴帳, 用“假離婚”來逃避, 那債權人怎麼辦?

關鍵是債務到底是不是共同債務, 這要看雙方如何舉證, 司法機關如何判定?如果盲目地認定, 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舉的債就是共同債務, 那就有失公正。 會使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無合意的情況下“被負債”、被執行而一夕致貧, 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遭遇司法拘留等等。

離了婚, 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 到底要不要雙方共同償還, 還得看是什麼債。 如果男方借的是賭債,

或者是用於嫖娼、吸毒等的, 離了婚的女方就不需要幫其還債。 如果女方幫這樣的男方承擔債務, 那是在慫恿和鼓勵不法行為。 再說, 這些用於賭博、吸毒等的債務, 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方沒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 賭博、吸毒等這種不是用於夫妻生活的舉債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現實社會中, 有的夫妻其中一方因染上了賭博、吸毒等癮, 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債。 不僅把這個家給毀了, 而且搞得另一方平時還不得不省吃儉用, 為其還債, 有的在忍無可忍之下,

無奈選擇了離婚。 但即使離婚, 有的也以這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 逼著另一方為其還債。 有的夫妻其中一方與第三人串通, 虛構債務, 讓另一方為其共同“負擔”。 這樣, 不但使沒錯的一方沒能得到有錯的一方的補償, 而且還要為有錯的一方背起原本不應該背的債務。

實際上, 所謂的“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 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譬如, 為購置家庭生活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

如果是這些債務, 其中一方即使“婚都離了”也必須共同承擔。

稿源:荊楚網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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