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爭議再次見諸報端。 這是一條涉及離異婚姻雙方負債的內容解釋。 內容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2月28日中新網)
這一條款簡單地說, 就是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的時候, 有一方背負了債務, 要按照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來處理, 除非你能明確證明這是個人的債務。
關鍵是債務到底是不是共同債務, 這要看雙方如何舉證, 司法機關如何判定?如果盲目地認定, 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舉的債就是共同債務, 那就有失公正。 會使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無合意的情況下“被負債”、被執行而一夕致貧, 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遭遇司法拘留等等。
離了婚, 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 到底要不要雙方共同償還, 還得看是什麼債。 如果男方借的是賭債,
現實社會中, 有的夫妻其中一方因染上了賭博、吸毒等癮, 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債。 不僅把這個家給毀了, 而且搞得另一方平時還不得不省吃儉用, 為其還債, 有的在忍無可忍之下,
實際上, 所謂的“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 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譬如, 為購置家庭生活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
稿源:荊楚網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