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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殺死潘金蓮和西門慶,性質惡劣,為何僅判處刺配之刑

(燦爛海灘原創作品, 嚴禁轉載)

武松從京城回到陽穀縣, 發現哥哥武大郎已死, 心中非常疑惑, 便暗中進行調查。 事情很快便水落石出, 原來是王婆、西門慶、潘金蓮三人相互勾結, 毒死了武大郎。 武松一怒之下, 現在家中殺了潘金蓮並當場抓住了王婆, 之後又來到獅子樓鬥殺西門慶。 最終到縣衙自首。

武松連殺兩人, 雖說是為哥哥復仇, 但其行為不但屬於民眾私刑, 為法律所不容, 且手段極其殘忍, 影響極為惡劣, 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不過, 最終武松不僅沒有被判處死刑, 也僅僅是被處以“脊杖四十, 刺配二千裡外”的處罰。

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小說家的虛構、還是符合宋代的法律制度呢?我們不妨從歷史和文學這兩個不同的角度對武松殺人案做個簡單的分析。

宋代的法律基本沿襲了唐代的制度, 在《唐律》中將殺人分為了六種形式:“謀殺、故殺、鬥殺、誤殺、戲殺、過失殺”, 而在《宋形統·鬥頌律》中亦稱:“諸鬥毆殺人者絞, 以刃及故人者斬。 雖因鬥, 而用兵刃殺者, 與故殺同。 ”按照唐、宋的法律, 都要被判處死刑。

武松連殺潘金蓮和西門慶二人都是早有預謀, 既是謀殺, 又有鬥殺的成分在內, 故此難逃一死。 不過, 書中也提到, 武松在殺人之後來到縣衙自首, 這一舉動對日後的量刑輕重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因為在《宋史》中宋神宗曾下詔明確規定:“謀殺已傷, 按問欲舉自首, 從謀殺減二等論”。

另外, 武松殺人是為哥哥報仇, 所殺之人皆為該殺之輩, 這樣的案例在宋代曾有發生。 宋元豐元年, 青州王贇曾手刃殺父仇人, 斷其頭顱和雙手, 結果被宋神宗下詔免除死罪, 判處刺配鄰州牢城。 這個處理結果便與武松的量刑一致, 說明有先例可循。

另外,書中武松殺人案的處理和審結結果來看,有兩個人起到了最為關鍵的作用。一個是陽谷縣的知縣,他在武松投案自首後故意改動了招狀,變成了“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倒。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

如此一來,武松的罪行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謀殺、鬥殺變成了誤殺、過失殺,這對武松一案的量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另外一個關鍵人物是東平府府尹陳文昭。他在接到武松一案的卷宗後,不但“把這招稿卷宗都改得輕了,申去省院,詳審議罪”,同時還“卻使個心腹人,齎了一封緊要密書,星夜投京師來替他幹辦。那刑部官有和陳文昭好的,把這件事直稟過了省院官”。

最終整個案件的過程又變成了“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姦,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傷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淩遲處死。據武松雖系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姦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最終判處武松“脊杖四十, 刺配二千裡外”。在各級官吏的幫助下,武松這才逃脫了被處死的命運。

參考書籍:《唐律》、《宋史》、《宋形統》、《水滸傳》

另外,書中武松殺人案的處理和審結結果來看,有兩個人起到了最為關鍵的作用。一個是陽谷縣的知縣,他在武松投案自首後故意改動了招狀,變成了“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倒。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

如此一來,武松的罪行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謀殺、鬥殺變成了誤殺、過失殺,這對武松一案的量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另外一個關鍵人物是東平府府尹陳文昭。他在接到武松一案的卷宗後,不但“把這招稿卷宗都改得輕了,申去省院,詳審議罪”,同時還“卻使個心腹人,齎了一封緊要密書,星夜投京師來替他幹辦。那刑部官有和陳文昭好的,把這件事直稟過了省院官”。

最終整個案件的過程又變成了“據王婆生情造意,哄誘通姦,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傷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淩遲處死。據武松雖系報兄之仇,鬥殺西門慶姦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最終判處武松“脊杖四十, 刺配二千裡外”。在各級官吏的幫助下,武松這才逃脫了被處死的命運。

參考書籍:《唐律》、《宋史》、《宋形統》、《水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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