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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楚雄元謀開出首張大額罰單,究竟所為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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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 元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昆明某商務有限公司聯合向元謀縣公安局提交了舉辦招商推介會暨商家聯誼會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申請。 12月12日, 元謀縣公安局受理並組織治安、交通、消防三個部門對活動現場進行查驗, 並書面出具整改通知書, 提出18條具體整改意見。

12月19日, 因兩家公司在活動舉辦前未能按要求進行整改到位, 舉辦活動的安全隱患依然客觀存在, 元謀縣公安局依法作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不予安全許可決定書》送達、告知兩家公司。 但兩家公司無視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審批決定,

仍然舉辦該大型活動, 在舉辦大型活動期間, 每天的人流量高達1000人次以上, 安全隱患客觀存在。

為此, 元謀縣公安局高度重視, 成立由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余捷任組長的專案組, 組織治安大隊牽頭, 元馬派出所配合, 法制大隊全程法律指導開展調查取證, 於12月29日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對該大型群眾性活動予以取締, 對承辦方昆明某商務有限公司的委託責任人顏某某處以罰款10萬元的處罰, 對主辦方元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活動責任人楊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組織大型活動,你查閱《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了麼?

制定背景

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規模大、參加人員多、危險係數高、安全問題突出等特點。據統計,2007年以前,全國每年舉辦各類大型群眾性活動1.4萬多場,近3億人次參加。在這類活動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較為嚴重的危害。

因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各種大型群眾性活動日益增多,其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乃至世界體育界的關注。在這樣的情況下,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監督管理措施,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多方考究、編寫和論證的前提下,國務院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頒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概念解讀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點,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界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範圍,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遊園、 燈會、 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考慮到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雖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徵,但是已經過相關部門的依法經營許可,其安全問題可以納入日常公共安全進行管理,不必再作為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管理,明確了這類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制度規定

明確安全責任是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前提。條例在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的同時,還重點對有關主體的安全責任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

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

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是:審查並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等。

行為規定

條例規定: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從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檢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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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規模大、參加人員多、危險係數高、安全問題突出等特點。據統計,2007年以前,全國每年舉辦各類大型群眾性活動1.4萬多場,近3億人次參加。在這類活動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較為嚴重的危害。

因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臨近,各種大型群眾性活動日益增多,其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全社會、乃至世界體育界的關注。在這樣的情況下,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監督管理措施,保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舉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多方考究、編寫和論證的前提下,國務院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頒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概念解讀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點,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界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範圍,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包括體育比賽、演唱會、音樂會、展覽、展銷、遊園、 燈會、 廟會、花會、焰火晚會以及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考慮到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雖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特徵,但是已經過相關部門的依法經營許可,其安全問題可以納入日常公共安全進行管理,不必再作為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管理,明確了這類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制度規定

明確安全責任是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前提。條例在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原則和管理體制的同時,還重點對有關主體的安全責任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責任,包括:承辦者對其舉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承辦者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承辦者在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具體責任。

二是,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在場所安全保障方面的具體責任。

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主要是:審查並實施安全許可;制定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整改安全隱患;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等。

行為規定

條例規定: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從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檢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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