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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必須放棄房產?法院為何這樣判?

2017年2月, 李女士向法院提出離婚, 未獲得准許。 之後向法院提出“不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院最終准予離婚。 單從表面來看, 此案件並沒有什麼特殊之處, 唯一的問題就在於“為什麼在提出不分割財產後, 法院才准予離婚”。 接下來, 咱們就細細分析這個案例。

講述者:李女士, 女, 已離婚

9年前, 李某與沈某相親結識, 交往一年後辦理結婚登記。 婚後育有一子一女, 有一套共同房產。 後因雙方性格不合, 經常吵打, 所以向法院提出離婚, 但未能准許離婚。

據李某稱, 離婚這事雙方都有過錯, 沈某根本不管家務和孩子, 除了上班就是出去鬼混, 根本沒有盡到丈夫和父親的職責。 而沈某辯稱, 是李女士性格不好, 經常拿一點小事吵打, 經常嚇到孩子。 想要離婚, 除非讓李女士放棄房產, 否則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原告李某提出撫養子女及不要求分割房產的意見, 不違反法律規定, 且雙方協調一致, 固依法支持雙方離婚。

看完這個案例, 你們是不是覺得判決不夠合理, 對李女士的傷害太大了?可是, 從法律角度來說, 這是最“正常”的結果, 畢竟這些李女士與沈某協商後的結果, 法院也只能這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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