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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鵬:“6歲男孩送快遞”,應該追究媽媽責任?

近日, 一則青島6歲“快遞男孩”小長江的消息持續刷屏, 經媒體報導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青島市兒童福利院副院長任林松告訴記者, 1月15日上午, 小長江已經被送到了福利院安頓下來。 (1月16日《新京報》)

“6歲快遞男孩”的新聞一出, 立即讓網友淚奔:這麼小的孩子就要送快遞, 多麼懂事的孩子, 多麼可愛的孩子。 在媒體關注之下, 當地有關部門也進行了關注。 如今孩子已經被暫時安置在福利院。 接下來, 警方會繼續調查, 在補充完手續情況下, 將按照法定程式妥善安置。 未來福利院就是“6歲快遞男孩”的家了。

孩子的未來有了保障,

到了這裡似乎也是皆大歡喜。 可是, “6歲快遞男孩”的結局並不算完美, 因為福利院不是他最美好的家。 也就是說, 福利院並不是他該有的家。

“6歲快遞男孩”並非是真正意義上的孤兒, 小長江今年約7歲, 父親去世, 母親改嫁。 其父親生前工友顏先生帶小長江一起從老家棗莊來青務工, 居住生活在徐州北路6號申通快遞點。 孩子的父親雖然去世了, 但是孩子的親人還在, 他會有爺爺奶奶, 他會有外公外婆。 當然, 這些親人可能因為年齡大了, 養育他存在困難。 但是, 要知道的是孩子還有親生母親。 雖然說, 母親已經改嫁了, 但是改嫁不是不養育孩子的理由。

現實生活中, 有很多類似的父母。 比如, 有的父母離婚了, 雙方都不願意養育孩子,

讓孩子成了事實上的“孤兒”, 沒有人照顧。 比如, 父母一方不在了, 另外一方組織了新的家庭, 也會將孩子不管不問, 讓其自己生活。 對於這種情況, 我們也總是寬容的, 認為這些父母在遭遇了人生變故之後, 十分不容易, 丟棄自己的子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而實際上是, 無論丟棄孩子的原因是什麼, 都是屬於犯罪行為, 觸碰了遺棄罪的底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 遺棄罪, 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 情節惡劣的行為。

很明顯的是, “6歲快遞男孩”就有被遺棄的性質。 作為孩子的媽媽, 尋找自己的幸福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

尋找自己的幸福, 不是將孩子拋棄的理由。 再艱難, 媽媽都有養育孩子的責任。 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上就應該履行自己的責任。 放棄對孩子的照顧, 不能再讓遺棄罪袖手旁觀了。 否則就會讓丟棄孩子現象, 以各種各樣的理由繼續上演。

稿源:荊楚網

作者: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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