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關於教師惡意破壞社會規則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 合肥的小學教師羅某某, 因一已之利衝動之下阻攔了高鐵發車。 上海的初中教師繆某, 因參評高級職稱被線民扒出三年前曾有過醫鬧行為。 有人認為教師在校內校外的行為均應納入師德考核範圍, 師德不行就該一票否決。 也有人認為教師也是普通人, 即使是罪犯也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應該一棍子打死, 對教師的評價考核也應當有一定的容錯機制。
目前全國31個省份都根據教育部的相關檔, 建立了相應的師德建設制度, 並將師德作為聘任和考核重要依據。
再來看羅某某和繆某。 羅某某在事後遭到了學校對其停職檢查的處分。 繆某在2016年申請落戶上海時曾遭到舉報, 最後因個人原因放棄了落戶申請。 兩人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退一步說, 就算曾經有過錯誤或違法違紀行為, 畢竟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面對質疑, 上海市閔行區教育局12日作出回應, 認為該教師不存在師德問題。 何況, 至少從目前已知的資訊來看, 繆某三年來並無類似“不良記錄”, 相信其道德水準也在沉痛教訓下有了提升。
總之, 教師, 首先是公民和普通人, 其次才是從事“太陽底下最光輝事業”的人。 其從業權和業務晉升權, 必然首先是要基於其公民權利的實現。 對此, 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擁有“最終的解釋權”。
犯過錯的人還能不能在業務範疇評高一級職稱或者是否應該留在教師隊伍裡, 這也要依法辦事, 而不能感情用事, 更不能被網路綁架。 今後可將教師校外行為納入師德評估的範疇。 將校外師德問題也納入法規, 方能對教師群體起到更強的約束作用。 還應給教師校外師德“污點”設置合理“觀察期”, 在進行師德考核時應允許一定的“容錯”機制的存在。
稿源:荊楚網
作者:楊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