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釋
只有4條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檔照片
短短一部司法解釋, 直指“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當前司法實踐上的疑難問題。 為什麼說疑難?因為近年來不少人都遇到這樣的事情:
這種“被負債”, 許多其實是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 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 常見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離婚, A和朋友C串通好, 從C那裡借100萬, 然後A和B離婚時, 法院判決100萬為夫妻共同債務, B要承擔償還義務。
2003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有45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聯名提出5件建議,要求對“第二十四條”進行審查。 2016年以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針對這一規定的審查建議。
牢記“共債共簽”
如果你是債權人, 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 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 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 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範風險的注意義務, 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 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 加強事前風險防範, 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
司法解釋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 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 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 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 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 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 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注意“舉證責任”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再爆個“大料”!
對於婚姻家庭的人身財產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沒有袖手旁觀。
目前,準備在2020年出臺的中國民法典,其中的分則各編正在加緊制定,包括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制問題作為“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正在立法調查研究之中。
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注意“舉證責任”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再爆個“大料”!
對於婚姻家庭的人身財產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沒有袖手旁觀。
目前,準備在2020年出臺的中國民法典,其中的分則各編正在加緊制定,包括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制問題作為“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正在立法調查研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