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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賣假名牌被罰拒不履行 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微信平臺上銷售假冒名牌商品,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行為進行了處罰, 賣家卻拒不履行罰款。 市監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日前,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法院)審查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自2014年1月起, 小麗以二百元至幾千元不等的價格先後購進標注為“PRADA”“HERMES”“LOEWE”等品牌的包和圍巾等商品, 並放置在自己開的小服裝店內和微信朋友圈, 加價對外銷售。 這些品牌的商品很受歡迎, 小麗通過這樣的方式生意做得紅紅火火。

2014年8月12日, 轄區派出所民警在她的店內查獲了“PRADA”“HERMES”“LOEWE”等品牌的衣服、鞋包、飾品等商品共計104件。

其中29件商品, 經前述注冊商標的權利人鑒定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因小麗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遂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轄區內的市監局。

市監局經立案調查查實, 自2014年1月起, 小麗在明知購進的標注為“PRADA”“HERMES”“LOEWE”等品牌的商品系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情況下, 仍貼上標價對外銷售。 至案發, 小麗通過微信推銷和店內展示銷售的方式, 已銷售了10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貼有標籤標價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待售商品15件。 最終, 市監局對其作出了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及罰款十萬元的處罰決定。

被處罰後小麗卻置之不理,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也不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在期限屆滿後, 市監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青浦法院收到市監局的強制執行申請後依法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認為市監局的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應予執行,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訴訟, 又不履行的,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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