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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遇到合同到期後 既不續簽也不辭職的員工怎麼辦?

最近很多HR朋友們諮詢有員工企業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而他在《通知》上就是不簽字, 有意造成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狀況, 為將來向企業索賠雙倍工資創造條件,

HR應該怎麼辦呢?

企業在運作過程中, 還存在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 就是企業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不明確表示拒絕簽署。 經企業多次通知簽訂合同拒絕簽訂, 對於企業書面《通知》拒絕簽字, 企業最終也沒有辦法, 往往得過且過, 結果等專案結束, 員工離職了, 反過來告企業未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 索要雙倍工資, 針對這種情況, 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 對於員工不與企業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是有法可依的。

根據《勞動法》有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 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其次, 對於員工不與企業續簽書面勞動合同, 有催告的義務, 保留相應的證據。

但在實踐操作中, 有的員工由於個人原因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法規也賦予了企業因此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但是, 企業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 否則, 如果企業HR處理不當的話, 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導致由於企業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員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在北京地區, 未續訂勞動合同, 企業自續訂當月起支付員工二倍工資, 最長為12個月), 並且, 以此為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處理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續訂的程式不要違法,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因此,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 企業要提前兩個月做出是否續約的決定。

如果續約, 應提前30日通知員工, 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決定不續約, 也應提前30日通知員工, 並簽訂書面終止勞動合同及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且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最後, 對於員工不與企業續簽書面勞動合同, 在實務操作中要按部就班。

1、完善入職前的相關資訊

1、《員工名冊》, 如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由員工在核實名冊內容後簽字確認, 並存檔留存備查。 且明確“本人保證提供的資訊等資料真實, 如有虛假, 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

2、《員工入職資訊登記表》, 如戶籍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

以及緊急狀態下連絡人的通訊位址與電話, 由員工簽字, 存檔妥善保管。 並在《勞動合同》中也將此資訊作為必備條款, 且明確“上述三個位址為本企業向員工送達各類法律文書或工作文書的送達位址”, 企業以EMS方式向上述位址快遞檔, 即視為該檔已向員工本人送達。

3、《規章制度》裡明確約定, “員工要限期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 視為公司企業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拒絕簽訂”。

2、如何設計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通知》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通知》寫的不好, 反而會弄巧成拙。 比如, 企業通知員工簽署勞動合同, 一般都有回執, 回執中如果僅僅有收到通知的內容, 將來員工在庭審中會說, “我們去簽署合同, 但是,企業拒絕與我們簽署”,法庭仍舊會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要求企業舉證,證明是由於員工的原因而非企業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簽署。這就需要我們在《通知》中要用心設計,將舉證責任轉移到對方身上。

《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可如下:

《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可如下: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可如下:

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應對措施

① 要在勞動合同資訊管理中加入合同到期提示,可以設置提前一個月提醒。

② 企業一定要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資料予以保留,並且保留期限不得少於員工離職後的一年,防止員工離職後的一年內隨時主張雙倍工資。

③ 企業可以召開全體員工會議,以會議的形式通知全體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並將會議記錄由每位元參會員工進行簽字確認,特別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做好備案。同時,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以公示的方式通知全體員工續訂勞動合同。

④ 對於拒絕接收《續訂勞動合同通知》的員工,可以採取EMS送達的方式進行通知。在快遞送達的備註欄目中明確寫明“書面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的字樣,以備將來進行訴訟時可以有迴旋餘地。這也使得為什麼要最前面,用大量的文字來闡述完善入職相關資訊的重要性。

⑤ 企業也可以同步的採用面談的方式與員工協商續簽勞動合同事宜,同時,在這個過程中要錄音錄影,保留相關證據。

⑥ 建議企業對於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最好是解除勞動關係。只有這樣,企業的風險才可以將到最低。當然,因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仍舊需要支付勞動報酬,但是,企業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⑦ 通知過其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同時,在通知中明確要求其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如果不續簽,請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第四個工作日前往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⑧ 企業採取EMS的方式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員工。

⑨ 留存所有EMS送達回執單,作為企業日後有利的證據。

但是,企業拒絕與我們簽署”,法庭仍舊會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要求企業舉證,證明是由於員工的原因而非企業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簽署。這就需要我們在《通知》中要用心設計,將舉證責任轉移到對方身上。

《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可如下:

《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可如下: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可如下:

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應對措施

① 要在勞動合同資訊管理中加入合同到期提示,可以設置提前一個月提醒。

② 企業一定要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資料予以保留,並且保留期限不得少於員工離職後的一年,防止員工離職後的一年內隨時主張雙倍工資。

③ 企業可以召開全體員工會議,以會議的形式通知全體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並將會議記錄由每位元參會員工進行簽字確認,特別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做好備案。同時,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以公示的方式通知全體員工續訂勞動合同。

④ 對於拒絕接收《續訂勞動合同通知》的員工,可以採取EMS送達的方式進行通知。在快遞送達的備註欄目中明確寫明“書面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的字樣,以備將來進行訴訟時可以有迴旋餘地。這也使得為什麼要最前面,用大量的文字來闡述完善入職相關資訊的重要性。

⑤ 企業也可以同步的採用面談的方式與員工協商續簽勞動合同事宜,同時,在這個過程中要錄音錄影,保留相關證據。

⑥ 建議企業對於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最好是解除勞動關係。只有這樣,企業的風險才可以將到最低。當然,因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仍舊需要支付勞動報酬,但是,企業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⑦ 通知過其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同時,在通知中明確要求其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如果不續簽,請於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第四個工作日前往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⑧ 企業採取EMS的方式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員工。

⑨ 留存所有EMS送達回執單,作為企業日後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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