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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這份檔事關學區劃分、調整和學校招生,現在徵求您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招生秩序, 保障教育公平, 近日, 浙江省教育廳起草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區劃分、調整和招生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求意見稿)》包括以下5個方面內容:

合理確定學區範圍

完善學區劃分、調整工作機制

進一步規範戶籍生招收的相關程式

妥善落實有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及時主動公開學區、招生等相關資訊

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如有意見建議, 可通過以下方式回饋:

1.電子郵件:1031368611@qq.com;

2.傳真:0571–88008829;

3.郵寄地址:杭州市文暉路321號浙江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 郵編:310014。

關於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

學區劃分、調整和招生工作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範招生秩序, 保障教育公平, 促進社會和諧, 根據《義務教育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和教育部有關通知要求, 結合浙江省實際, 現就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區劃分、調整和招生工作明確以下意見。

合理確定學區範圍

1.學區是指為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而劃定的區域範圍。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按照確保公平和就近入學原則, 根據區域內學校分佈、學校規模、適齡學生人數、所在社區、交通狀況等因素,

依街道、路段、河道、門牌號、村組等合理劃定。

2.鑒於一些地方人口分佈和學校佈局具有不均勻性、街區形狀具有不規則性, 就近入學並不意味著直線距離最近入學。 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公平的各關鍵要素, 確定相對科學的學區劃分規則, 確保適齡兒童少年整體上相對就近入學。

3.各地可繼續通過單校劃學區的方式, 落實就近入學;條件成熟、群眾普遍認同的, 也可實施多校劃學區, 促進校際均衡。

4.公辦初中學校可以按照單獨劃分學區的方式招生, 也可以按照小學學校學區劃分, 實行小學與初中“校校對口”的方式招生。

完善學區劃分、調整工作機制

1.學區劃分、調整要嚴格工作程式。

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各利益相關方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的學區劃分、調整工作機制, 提升學區劃分、調整工作的公信力。 學區劃分、調整初步方案形成後要廣泛徵求相關街道(鄉鎮)、社區(村)、利益群體等的意見;相關單位、群體對初步方案意見分歧較大且難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聽證;方案基本成熟後, 由教育行政部門集體研究決定。 若學區劃分、調整方案涉及面較廣或調整難度較大的, 要做好風險評估, 審慎決定。

2.學區劃分、調整要設立必要的過渡時限。 學區劃分、調整工作要給社會留出合理的預期時間。 新建學校學區劃分或學校學區作調整的, 一般應在公辦學校招生開始前提前半年確定,

並向社會公佈。

3.學區確定後應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 調整現有學區範圍要慎重。 對於群眾高度關注的熱點學校, 要加快推進學校聯盟、集團化辦學、校長教師交流輪崗, 發揮其輻射帶動作用, 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 要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的作用, 及時化解學區劃分、調整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實現共治共用。

進一步規範戶籍生招收的相關程式

1.堅持戶籍優先、就近入學原則。 戶籍生是指在學區內擁有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 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不能隨意擴大就近入學的對象範圍。 義務教育公辦學校不得拒絕接受在學區內擁有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報名, 依法保障截止招生當年8月31日已年滿6周歲的學齡兒童入學,依法保障戶籍已遷入學區的適齡兒童少年優先招收。

2.嚴格執行起始年級小學最多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的班額控制標準。每年招生計畫、班額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3.如果學區內戶籍生報名人數超過當年學校招生計畫數的,由當地教育部門統籌,制定具體方案,按戶籍遷入時間、房產登記時間等因素考慮,公開公正、平穩有序實施分流。被分流學生要優先安排在區域內相對就近、戶籍生招收未滿額的學校調劑解決入學問題。有工作基礎的地區可參照杭州市“一、二、三表”的做法,科學設定就近入學條件,把就學條件和要求細化,按不同情況依次合理安置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4.教育部門及學校要按“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切實簡化、優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齡兒童,不得以要求其父母出具計劃生育、無違法犯罪記錄等證明作為前置條件,限制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5.學校在接受各類捐贈時,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學區劃分、招生入學相掛鉤,捐贈協議中不得出現任何與招生入學有關的承諾或暗示。學校不得與任何房地產開發商等簽訂業主子女就讀協定。

妥善落實有關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

1.軍人、烈屬子女入學,按《關於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聯〔2013〕2號)及其他有關政策要求予以落實。

2.臺灣同胞和港澳同胞、華人華僑子女入學,分別按《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臺胞子女就讀中小學和幼稚園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教基〔2011〕35號)、《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華僑華人子女回國就讀中小學和幼稚園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教基〔2010〕150號)等政策要求予以落實。

3.在浙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按《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做好在浙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中小學和幼稚園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基〔2011〕97號)予以落實;海外回歸浙商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實施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號)予以落實;其他人才子女及政策生入學,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具體政策予以落實。

4. 隨遷子女入學,按《浙江省教育廳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教基〔2016〕69號)等檔要求,由各地制定具體政策予以落實。

及時主動公開學區、招生等相關資訊

1.各地教育部門要將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學區劃分情況在當地教育門戶網站等平臺上主動公開、長期公佈,隨時方便群眾查索;學區有調整變化的,要及時在當地媒體、網站上向社會公佈。

2.招生工作開始前,教育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公開範圍包括區域內招生具體政策,每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區範圍、招生計畫、招生時間、招生程式、入學資格、報名材料等,以及招生工作諮詢方式、監督舉報平臺、信訪接待地址等。

3.招生期間,教育部門要主動公佈招生結果等相關資訊,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學校也要主動公開招生過程和招生結果等重要資訊。

4.接到舉報或發現房產開發商等有涉及學區方面作不實宣傳誤導的,教育部門和有關學校要主動澄清、及時制止並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依法保障截止招生當年8月31日已年滿6周歲的學齡兒童入學,依法保障戶籍已遷入學區的適齡兒童少年優先招收。

2.嚴格執行起始年級小學最多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的班額控制標準。每年招生計畫、班額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3.如果學區內戶籍生報名人數超過當年學校招生計畫數的,由當地教育部門統籌,制定具體方案,按戶籍遷入時間、房產登記時間等因素考慮,公開公正、平穩有序實施分流。被分流學生要優先安排在區域內相對就近、戶籍生招收未滿額的學校調劑解決入學問題。有工作基礎的地區可參照杭州市“一、二、三表”的做法,科學設定就近入學條件,把就學條件和要求細化,按不同情況依次合理安置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4.教育部門及學校要按“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切實簡化、優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齡兒童,不得以要求其父母出具計劃生育、無違法犯罪記錄等證明作為前置條件,限制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5.學校在接受各類捐贈時,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學區劃分、招生入學相掛鉤,捐贈協議中不得出現任何與招生入學有關的承諾或暗示。學校不得與任何房地產開發商等簽訂業主子女就讀協定。

妥善落實有關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

1.軍人、烈屬子女入學,按《關於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聯〔2013〕2號)及其他有關政策要求予以落實。

2.臺灣同胞和港澳同胞、華人華僑子女入學,分別按《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臺胞子女就讀中小學和幼稚園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教基〔2011〕35號)、《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華僑華人子女回國就讀中小學和幼稚園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教基〔2010〕150號)等政策要求予以落實。

3.在浙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按《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做好在浙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中小學和幼稚園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基〔2011〕97號)予以落實;海外回歸浙商子女按《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實施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號)予以落實;其他人才子女及政策生入學,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具體政策予以落實。

4. 隨遷子女入學,按《浙江省教育廳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教基〔2016〕69號)等檔要求,由各地制定具體政策予以落實。

及時主動公開學區、招生等相關資訊

1.各地教育部門要將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學區劃分情況在當地教育門戶網站等平臺上主動公開、長期公佈,隨時方便群眾查索;學區有調整變化的,要及時在當地媒體、網站上向社會公佈。

2.招生工作開始前,教育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公開範圍包括區域內招生具體政策,每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區範圍、招生計畫、招生時間、招生程式、入學資格、報名材料等,以及招生工作諮詢方式、監督舉報平臺、信訪接待地址等。

3.招生期間,教育部門要主動公佈招生結果等相關資訊,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學校也要主動公開招生過程和招生結果等重要資訊。

4.接到舉報或發現房產開發商等有涉及學區方面作不實宣傳誤導的,教育部門和有關學校要主動澄清、及時制止並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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