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了三十年, 第二批土地承包的戶主逐漸老去, 許多人就關心著關於農村土地繼承問題, 是否老人去世後, 外出務工的子女能否繼承呢?土地會不會被集體收回?等等, 下面關於農村土地繼承的問題為大家簡單介紹下:
一、什麼情況下才出現農村土地的繼承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農戶與所在村集體依法設立承包合同, 所承包土地歸農民家庭合法經營, 農戶是承包地的承包方。 所以, 農村土地的承包人是“農戶”, 而非農戶家庭中的某一個人。 依據增人不增地, 減人不減地原則, 農戶家庭成員的變化, 不會出現繼承問題, 只有當承包農戶消失, 比如全部死亡、全部遷戶到城市等情況, 才會視為農戶消失, 這個時候就牽扯到繼承問題。 不過這時候的土地多數情況會被集體收回。
二、農村土地繼承應遵循哪項法律規定?
關於《農業法》, 2002年起就i取消了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也並未對承包地繼承的問題做相關規定。 《繼承法》只提到了對個人收益的繼承, 沒有提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對農戶的承包地繼承問題, 實際並未有明確規定。
三、遵循法律規定, 繼承人可以繼承哪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繼承法》規定, 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是農戶, 當農戶消亡後, 承包地也將會被集體收回, 不存在土地的繼承。 唯一能繼承的就是農村承包地所獲得的收益, 這些收益可以作為個人財產來繼承。 對於林地, 明確表示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即繼續承包。
四、承包地不能繼承, 那農村哪些土地可以繼承?
因土地承包方式不同, 繼承的規定也就不同。 上面說了, 對於林地, 是可以繼承的。 可耕地、草地之類的承包地繼承的只是收益, 而非土地本身。 不過, 對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這四類“四荒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通過公開方式獲取的承包經營權, 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繼承”的立法意圖和目的, 這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合同期內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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