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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人之善擋不住被告人嗜賭後果 你所不知的杭州保姆縱火案細節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王春

2月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杭州保姆縱火案繼續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曾轟動全國的案件,在經歷律師党琳山的退庭風波後,再次回到公眾視野,被被害人林生斌及家人恨之入骨、被人們口誅筆伐的保姆莫煥晶,再一次回到了被告人席。

上午9時,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開庭,杭州市中院組成合議庭,由刑一庭副庭長鮑一鵬擔任審判長,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張洪閣等三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莫煥晶及其辯護人王曉輝、徐曉明,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林傑、何向陽到庭參加訴訟。

《法制日報》記者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一同在現場直擊了庭審全過程。  

隨著法庭調查深入,案發細節逐漸得以披露:

2017年6月22日淩晨5點04分,在錢塘江江邊打漁的市民胡順偉第一個撥打了119火警電話,稱看到江邊有房子冒煙了;與此同時,被害人朱小貞也撥打119求救;5點09分,附近市民李豔輝撥打了報警電話……熱心市民的報警,119指揮中心陸續接到40餘個。

當然,保姆莫煥晶在5點10分也撥打了119電話。

即使是40餘個報警人的善意,物業保安與消防官兵的施救,也沒能抵擋莫煥晶因嗜賭釀成的後果,由點燃書本引起的一場熊熊大火,給朱小貞和她的三個孩子帶來了毀滅性的災難,給林生斌及家人帶來永遠無法彌合的傷痛,給社會留下了深刻的教訓與反思。

保姆典當名表賭博一夜輸光

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放火人就是住家保姆莫煥晶。

被法警帶上法庭的莫煥晶,身材瘦小,穿著黑色連帽外套,留著齊耳短髮,聲音微弱,時而哽咽結巴。

6月22日當天,莫煥晶在案發地——藍色錢江社區樓下,被公安機關發現時,是另外一番模樣:濕乎乎的長髮,臉上有微熏的痕跡,短袖短褲,一雙拖鞋,一手拿著手機,一手還拿著一個榔頭。

莫煥晶一夜沒睡。

淩晨4點55分,因莫煥晶自稱“點書本但以為沒著,就往沙發隨手一扔,接著去找報紙”的動作,釀成了四人死亡的慘劇。

在點火之前,莫煥晶究竟做了什麼?

根據法庭調查,記者瞭解到,6月21日晚7時左右,雇主林生斌在外地出差,趁女主人朱小貞不注意,莫煥晶從她家主臥門口的一個櫃檯的抽屜裡,拿了一塊男式積家手錶,從藍色錢江出發,到達位於深藍廣場的一家典當鋪,將手錶當掉,得款37500元。

當晚8點45分左右,莫煥晶回到藍色錢江社區,回來後,她就一直待在保姆房裡,將典當手錶所得的錢款,通過手機轉帳的方式,充值到網上賭博帳戶後,進行網上賭博。

這一夜,她輸光了連同手錶典當得款在內的6.3萬元,帳戶上只剩下0.85元。

輸光後,莫煥晶開始苦思冥想,該以怎樣的方式再次開口向朱小貞借錢。

因為在此之前,莫煥晶早以用老家要買房的理由,向朱小貞借了11.4萬元,儘管平時相處融洽,但總該找一個合適的藉口。

莫煥晶想了一整晚,一直沒有睡覺,她突然想到朱小貞曾經跟她提過,家裡的打火機很多,要小心放好。

於是,惡念在她頭腦中產生了,她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

淩晨2時至4時許,莫煥晶用手機上網搜索,查詢“打火機自動爆炸”“沙發突然著火”“家裡窗簾突然著火”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字資訊。

根據公安機關偵查,在案發當晚之前,莫煥晶也曾在手機上搜索過“打火機會自燃嗎”等資訊。

考慮到朱小貞5點起床運動的作息習慣,莫煥晶一直看著手機,直到4點55分,她從保姆房出來,走到客廳的茶几處,從茶几的筆盒裡拿了一個打火機,並從地上拿了一本書。

拿到手的是一本硬皮書,她點了下,發現沒點著,將書隨手往沙發上一扔,轉身去找報紙。

就在翻找報紙時,莫煥晶聞到有燒焦的味道,站起來一看,沙發上著火了,緊接著窗簾也著火了……

莫煥晶趕去保姆房洗手間拿水桶的過程中,聽到了跳閘的聲音,她在庭審上聲稱,還聽到朱小貞對她說,“阿晶,著火了,快報警!”

在莫煥晶報警之前,朱小貞已在5點04分、09分報了兩次警。

相比朱小貞的報警,莫煥晶遲了6分鐘。

當天,119指揮中心接到40餘個電話報警,但朱小貞和她的三個孩子卻永遠困在了火場裡……

今年34歲的莫煥晶,是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人,本在那裡有一個溫馨小家,丈夫勤勞,兒子懂事,衣食無憂,但因為迷上賭博,她的生活軌跡從此被改變。

來杭州當保姆前,莫煥晶不僅上網賭博,還去澳門賭博,欠下了巨額債務,不僅與丈夫離婚,而且為了躲債只能離開老家。

莫煥晶在紹興、上海做保姆期間,盜竊了雇主家茅臺酒、首飾及其他保姆現金。

2016年9月,莫煥晶應聘到朱小貞家當保姆,又將她家中手錶、金器等貴重財物竊走後進行典當,得款用於賭博。

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莫煥晶作為被告、被執行人或共同被告的訴訟案件有10宗,總標的為80余萬元,其中7宗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立案標的總金額60多萬元。

一面是債臺高築,一面是嗜賭成性,僅從2017年3月至6月22日,莫煥晶用於網路賭博的錢款高達100萬元左右。

檢方指控為籌措賭資而放火

2017年6月22日,莫煥晶因涉嫌放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日,經杭州市檢察院批准,莫煥晶因涉嫌放火罪、盜竊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2016年9月,莫煥晶經仲介介紹應聘到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

2017年3月至6月間,莫煥晶多次竊取被害人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評估價值19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莫煥晶還編造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全部被其用於賭博揮霍。

6月21日晚,莫煥晶又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包括當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塊手錶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6萬餘元。

據起訴書描述,為繼續籌措賭資,莫煥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6月22日淩晨5時許,經事先通過手機上網查詢與放火有關的關鍵字資訊後,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屋內的朱小貞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公訴人在法庭上還披露,火災還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另莫煥晶於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在紹興市、上海市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在三名雇主家實施盜竊行為,均被雇主發現,退還相關財物後被辭退。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法官問莫煥晶對公訴人指控有無異議時,莫煥晶啜泣說,“我認罪,但發生這麼嚴重的後果我也不想,我沒有逃離現場。”

在法庭調查訊問環節,公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放火、盜竊事實詳細訊問了莫煥晶。

公訴人:朱小貞5點04分已經知道起火並報警,你為什麼等到5點10分才報警?

莫煥晶:我去廚房提水桶時摔了一跤,我又去保姆房拿手機,我打開後門發現消防通道被很多雜物堵住了,就先把東西搬掉,防止消防員來了進不去,再按門口社區報警器,發現那聲音沒響,後來打了報警電話。

訴訟代理人主要針對莫煥晶放火的目的、點火的方式、點火後的行為、為何未及時報警和救人進行了補充發問;辯護人主要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家有無矛盾、是否故意引燃沙發和窗簾、著火後採取的救援行為進行了補充發問。

“撒謊!”被害人林生斌在法庭上怒聲質問:“我們全家人對你這麼好!你為什麼要做這種事?”

“對不起……”莫煥晶低下頭。

“對不起有用嗎?!”林生斌滿臉悲痛。

因為壓抑不了自己憤恨的情緒,當聽到舉證對幼子的救護環節,林生斌突然大聲咆哮,將代理律師放在桌上的保溫杯舉起,砸向莫煥晶,誤傷了一名法警面部,違反庭審規則,被帶出了法庭。

民警與消防專家均出庭作證

在舉證、質證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時、搜尋路線不當,物業的消防設施及管理、救援處置存在問題,莫煥晶有配合救援行為。

對打火機、水桶、榔頭等物證,辯護人認為水桶和榔頭能印證莫煥晶有救火行為;訴訟代理人則提出,水桶並未實際用於救火,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申請,法庭通知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刑偵大隊技術中隊中隊長程軒出庭作證。

辯護人主要圍繞進行第二次現場勘查的原因、窗簾與沙發的距離、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內有無水、玻璃窗有無擊打痕跡、被害人受困房間有無過火等進行發問。

辯護人:你有沒有在現場看到兩個水桶?

程軒:看到了,我們提取的位置是在客廳區域,裡面有水。

辯護人:有沒有注意到女兒房間和保姆房間之間有一個玻璃窗,有沒有被擊打的痕跡?

程軒:玻璃表面附著有煙灰,把煙灰去掉以後沒有看到明顯的破碎痕跡。

訴訟代理人補充發問,“你們在勘查之前有沒有人動過這兩個水桶?”

程軒回答說:“我們勘查的前期,消防人員在用這兩個水桶。”

為證明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出示了其用榔頭敲擊玻璃的實驗照片,公訴人、辯護人均認為該項證據沒有證明力,建議法庭不予採信。

因相關證據涉及較多消防專業性問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分別是公安部滅火專家伍和員、浙江省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劉學祥,兩人均表示與本案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也未參與本起火災具體情況的瞭解。

合議庭就火災撲救、火場救援及消防設施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了發問,控辯雙方、被害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了補充發問。

審判長:什麼是“以固為主、固移結合”的滅火救援戰術方法?

伍和員:固指高層建築內固定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水噴淋、室內牆壁消火栓、水泵房等,移是可移動的消防設施,包括各種消防車和消防車上攜帶的消防裝備。消防部隊對付高層建築火災,首先要使用固定的消防設施,消防隊員到達現場以後,要使用攜帶的工具,到現場使用室內的消防栓等設施進行滅火,這樣速度更快。如果由於供水方面有問題,比如水壓不足,可通知泵房加壓或啟動遠端水泵的按鈕,如還是水壓不足,就要由消防車通過水泵接合器供水。如這些消防固定設施故障、維修中甚至癱瘓,就要用消防車鋪設水帶向火場進攻。

審判長:怎麼貫徹“救人第一,科學施救”這個戰術指導思想?

伍和員:這是滅火救援的指導思想,就是說在火災救援中要盡一切努力,保護和搶救人員,減少人員的傷亡,是第一重要的任務。但是要全面理解,特別是要科學施救,即對放在第一位的救人行動也要科學地進行,合理地冒險。通常把火場作為一個比較完整的、大的區域概念,這裡面包括火焰燃燒的部分,沒有明火、充斥濃煙的部位和煙氣比較薄弱但是對人員能造成威脅的部位。消防人員在成千上萬次火災救援中,都是戴著防毒面具到煙霧區域或者煙霧薄弱區域疏散、搜救人員。要到火焰當中去救人是很難實施的,通過火區去救人也是很難實施的。要通過明火區,就要先滅火,這個時候的滅火跟救人不矛盾,此時滅火就相當於救人,因為火不滅是救不出人來的。我們消防部隊的滅火要則裡面明確要求,要在救人第一思想的前提下科學救援,儘量減少官兵傷亡。消防部隊要全面理解這個指導思想。

審判長:在滅火的過程當中,什麼情況下可以破門?

伍和員:破門進攻是消防隊在火場中經常要用的方法,破門的前提是,只要室內有火,必須有充足水流的水槍在門口預備,甚至於在門破的瞬間水槍就要噴射,以防止裡面的火勢向外竄出,燒傷消防隊員,防止火勢向樓梯間、電梯間蔓延。因此,有水槍到位、水壓充足,可以展開進攻射水的情況下,才會破門。

審判長:火災中煙氣對人體有何危害?

伍和員:火災中的危害,煙大於火,基本上產生對人體危害的都是煙。現在的高層民用建築裝修比較豪華,用了很多高分子的材料,據瞭解,在火場裡面,被煙霧致死的人要多於被明火燒死的人。美國曾經進行過統計,被煙霧熏致死達到72.5%,而被明火燒死的僅占24.4%。現在,英國和美國在火災中被煙霧熏窒息死亡的人占所有火災死亡人數的50%和80%,日本有一個消防科教片叫《煙的恐怖》,講到燃燒煙霧在屋子裡面蔓延,一氧化碳濃度在6分鐘至8分鐘將會達到4%,而一氧化碳致人死亡的濃度是1%。此外,燃燒的煙霧中有很多是二氧化碳,平時空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佔有0.03%至0.04%,但是燃燒的情況下二氧化碳濃度急劇增加,當達到2%時,人的呼吸就非常困難;當達到6%至7%的時候,人就有死亡的危險。因此全世界在宣傳消防的時候,都說到,如果在火場中六七分鐘不能撤離出來,就有死亡的危險。

辯護人:指揮員的職責是什麼?是否需要把110、120、119接到的資訊進行整理,然後進行現場指揮?

伍和員:負責指揮已經到場的消防力量實施撲救。指揮員不一定會瞭解到報警的具體細節。現在有些地方的智慧消防在建設當中,但是還沒有普遍使用。指揮員在很短暫的時間內,不會去在意、瞭解這些多方面的資訊,他的職責是根據失火單位、火勢如何、救援力量來組織指揮。

罪名刑責成為庭審爭議焦點

在辯論環節,公訴人說,“被告人莫煥晶在居民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放火罪、盜竊罪。莫煥晶對如何控制火勢事先未採取任何準備措施,即便對本案嚴重後果持過失心態,依法也應當構成放火罪並對全部後果承擔責任。”

“被告人莫煥晶點火的行為是故意的,但造成火災是過失的,是其不想也不願意看到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更是其極其反對的。”辯護人認為,對莫煥晶主觀故意的判斷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結合在案證據,莫煥晶點火是故意的,但對於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一危害結果,她既不希望,也未放任,案發後,被告人莫煥晶沒有逃離現場,而是撥打119明確告知起火地點和有人員被困的情況,且採取找水桶滅火、用榔頭敲窗救人、向保安和其他人求助等方式積極救助朱小貞家人,體現了她對發生火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是持反對態度的。

被害人代理律師則認為,“莫煥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預謀放火且作案時思維清晰、精神正常,且偷盜、撒謊成性,人品低劣,歸案後的供述避重就輕,所提放火動機等辯解不足採信,庭審中無悔罪表現,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問題,物業、消防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假如沒有物業、消防的滅火救援,後果將更嚴重,請求法院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查明火災的完整過程。”

公訴人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

“我們第一次會見莫煥晶時,她提出,不管我是委託律師還是法援律師,希望幫她還原兩個事實真相,一個是她從來沒有想過要給林先生家造成人員傷亡,另一個是她沒有逃離現場。現在真相已基本還原,被告人只是為了博取感激從而再次開口借錢,其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希望法院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辯護人說。

審判長據此歸納了庭審爭議焦點,各方訴訟參與人主要圍繞莫煥晶放火的真實動機及罪名;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能否據此減輕其罪責等問題,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

庭審一直持續到晚上8點50分,莫煥晶最後陳述說,“我沒有想故意傷害他們,千錯萬錯都是我的錯,我對不起他們,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給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我很愧疚,我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院給我一個公正的裁決。也勸告大家引以為戒,賭博害人不淺,千萬不要賭博。”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在莫煥晶報警之前,朱小貞已在5點04分、09分報了兩次警。

相比朱小貞的報警,莫煥晶遲了6分鐘。

當天,119指揮中心接到40餘個電話報警,但朱小貞和她的三個孩子卻永遠困在了火場裡……

今年34歲的莫煥晶,是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人,本在那裡有一個溫馨小家,丈夫勤勞,兒子懂事,衣食無憂,但因為迷上賭博,她的生活軌跡從此被改變。

來杭州當保姆前,莫煥晶不僅上網賭博,還去澳門賭博,欠下了巨額債務,不僅與丈夫離婚,而且為了躲債只能離開老家。

莫煥晶在紹興、上海做保姆期間,盜竊了雇主家茅臺酒、首飾及其他保姆現金。

2016年9月,莫煥晶應聘到朱小貞家當保姆,又將她家中手錶、金器等貴重財物竊走後進行典當,得款用於賭博。

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莫煥晶作為被告、被執行人或共同被告的訴訟案件有10宗,總標的為80余萬元,其中7宗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立案標的總金額60多萬元。

一面是債臺高築,一面是嗜賭成性,僅從2017年3月至6月22日,莫煥晶用於網路賭博的錢款高達100萬元左右。

檢方指控為籌措賭資而放火

2017年6月22日,莫煥晶因涉嫌放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日,經杭州市檢察院批准,莫煥晶因涉嫌放火罪、盜竊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2016年9月,莫煥晶經仲介介紹應聘到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

2017年3月至6月間,莫煥晶多次竊取被害人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評估價值19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莫煥晶還編造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全部被其用於賭博揮霍。

6月21日晚,莫煥晶又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包括當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塊手錶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6萬餘元。

據起訴書描述,為繼續籌措賭資,莫煥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6月22日淩晨5時許,經事先通過手機上網查詢與放火有關的關鍵字資訊後,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屋內的朱小貞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公訴人在法庭上還披露,火災還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另莫煥晶於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在紹興市、上海市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在三名雇主家實施盜竊行為,均被雇主發現,退還相關財物後被辭退。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莫煥晶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法官問莫煥晶對公訴人指控有無異議時,莫煥晶啜泣說,“我認罪,但發生這麼嚴重的後果我也不想,我沒有逃離現場。”

在法庭調查訊問環節,公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放火、盜竊事實詳細訊問了莫煥晶。

公訴人:朱小貞5點04分已經知道起火並報警,你為什麼等到5點10分才報警?

莫煥晶:我去廚房提水桶時摔了一跤,我又去保姆房拿手機,我打開後門發現消防通道被很多雜物堵住了,就先把東西搬掉,防止消防員來了進不去,再按門口社區報警器,發現那聲音沒響,後來打了報警電話。

訴訟代理人主要針對莫煥晶放火的目的、點火的方式、點火後的行為、為何未及時報警和救人進行了補充發問;辯護人主要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家有無矛盾、是否故意引燃沙發和窗簾、著火後採取的救援行為進行了補充發問。

“撒謊!”被害人林生斌在法庭上怒聲質問:“我們全家人對你這麼好!你為什麼要做這種事?”

“對不起……”莫煥晶低下頭。

“對不起有用嗎?!”林生斌滿臉悲痛。

因為壓抑不了自己憤恨的情緒,當聽到舉證對幼子的救護環節,林生斌突然大聲咆哮,將代理律師放在桌上的保溫杯舉起,砸向莫煥晶,誤傷了一名法警面部,違反庭審規則,被帶出了法庭。

民警與消防專家均出庭作證

在舉證、質證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時、搜尋路線不當,物業的消防設施及管理、救援處置存在問題,莫煥晶有配合救援行為。

對打火機、水桶、榔頭等物證,辯護人認為水桶和榔頭能印證莫煥晶有救火行為;訴訟代理人則提出,水桶並未實際用於救火,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申請,法庭通知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刑偵大隊技術中隊中隊長程軒出庭作證。

辯護人主要圍繞進行第二次現場勘查的原因、窗簾與沙發的距離、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內有無水、玻璃窗有無擊打痕跡、被害人受困房間有無過火等進行發問。

辯護人:你有沒有在現場看到兩個水桶?

程軒:看到了,我們提取的位置是在客廳區域,裡面有水。

辯護人:有沒有注意到女兒房間和保姆房間之間有一個玻璃窗,有沒有被擊打的痕跡?

程軒:玻璃表面附著有煙灰,把煙灰去掉以後沒有看到明顯的破碎痕跡。

訴訟代理人補充發問,“你們在勘查之前有沒有人動過這兩個水桶?”

程軒回答說:“我們勘查的前期,消防人員在用這兩個水桶。”

為證明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出示了其用榔頭敲擊玻璃的實驗照片,公訴人、辯護人均認為該項證據沒有證明力,建議法庭不予採信。

因相關證據涉及較多消防專業性問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分別是公安部滅火專家伍和員、浙江省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劉學祥,兩人均表示與本案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也未參與本起火災具體情況的瞭解。

合議庭就火災撲救、火場救援及消防設施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了發問,控辯雙方、被害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了補充發問。

審判長:什麼是“以固為主、固移結合”的滅火救援戰術方法?

伍和員:固指高層建築內固定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水噴淋、室內牆壁消火栓、水泵房等,移是可移動的消防設施,包括各種消防車和消防車上攜帶的消防裝備。消防部隊對付高層建築火災,首先要使用固定的消防設施,消防隊員到達現場以後,要使用攜帶的工具,到現場使用室內的消防栓等設施進行滅火,這樣速度更快。如果由於供水方面有問題,比如水壓不足,可通知泵房加壓或啟動遠端水泵的按鈕,如還是水壓不足,就要由消防車通過水泵接合器供水。如這些消防固定設施故障、維修中甚至癱瘓,就要用消防車鋪設水帶向火場進攻。

審判長:怎麼貫徹“救人第一,科學施救”這個戰術指導思想?

伍和員:這是滅火救援的指導思想,就是說在火災救援中要盡一切努力,保護和搶救人員,減少人員的傷亡,是第一重要的任務。但是要全面理解,特別是要科學施救,即對放在第一位的救人行動也要科學地進行,合理地冒險。通常把火場作為一個比較完整的、大的區域概念,這裡面包括火焰燃燒的部分,沒有明火、充斥濃煙的部位和煙氣比較薄弱但是對人員能造成威脅的部位。消防人員在成千上萬次火災救援中,都是戴著防毒面具到煙霧區域或者煙霧薄弱區域疏散、搜救人員。要到火焰當中去救人是很難實施的,通過火區去救人也是很難實施的。要通過明火區,就要先滅火,這個時候的滅火跟救人不矛盾,此時滅火就相當於救人,因為火不滅是救不出人來的。我們消防部隊的滅火要則裡面明確要求,要在救人第一思想的前提下科學救援,儘量減少官兵傷亡。消防部隊要全面理解這個指導思想。

審判長:在滅火的過程當中,什麼情況下可以破門?

伍和員:破門進攻是消防隊在火場中經常要用的方法,破門的前提是,只要室內有火,必須有充足水流的水槍在門口預備,甚至於在門破的瞬間水槍就要噴射,以防止裡面的火勢向外竄出,燒傷消防隊員,防止火勢向樓梯間、電梯間蔓延。因此,有水槍到位、水壓充足,可以展開進攻射水的情況下,才會破門。

審判長:火災中煙氣對人體有何危害?

伍和員:火災中的危害,煙大於火,基本上產生對人體危害的都是煙。現在的高層民用建築裝修比較豪華,用了很多高分子的材料,據瞭解,在火場裡面,被煙霧致死的人要多於被明火燒死的人。美國曾經進行過統計,被煙霧熏致死達到72.5%,而被明火燒死的僅占24.4%。現在,英國和美國在火災中被煙霧熏窒息死亡的人占所有火災死亡人數的50%和80%,日本有一個消防科教片叫《煙的恐怖》,講到燃燒煙霧在屋子裡面蔓延,一氧化碳濃度在6分鐘至8分鐘將會達到4%,而一氧化碳致人死亡的濃度是1%。此外,燃燒的煙霧中有很多是二氧化碳,平時空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佔有0.03%至0.04%,但是燃燒的情況下二氧化碳濃度急劇增加,當達到2%時,人的呼吸就非常困難;當達到6%至7%的時候,人就有死亡的危險。因此全世界在宣傳消防的時候,都說到,如果在火場中六七分鐘不能撤離出來,就有死亡的危險。

辯護人:指揮員的職責是什麼?是否需要把110、120、119接到的資訊進行整理,然後進行現場指揮?

伍和員:負責指揮已經到場的消防力量實施撲救。指揮員不一定會瞭解到報警的具體細節。現在有些地方的智慧消防在建設當中,但是還沒有普遍使用。指揮員在很短暫的時間內,不會去在意、瞭解這些多方面的資訊,他的職責是根據失火單位、火勢如何、救援力量來組織指揮。

罪名刑責成為庭審爭議焦點

在辯論環節,公訴人說,“被告人莫煥晶在居民住宅內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放火罪、盜竊罪。莫煥晶對如何控制火勢事先未採取任何準備措施,即便對本案嚴重後果持過失心態,依法也應當構成放火罪並對全部後果承擔責任。”

“被告人莫煥晶點火的行為是故意的,但造成火災是過失的,是其不想也不願意看到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更是其極其反對的。”辯護人認為,對莫煥晶主觀故意的判斷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結合在案證據,莫煥晶點火是故意的,但對於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一危害結果,她既不希望,也未放任,案發後,被告人莫煥晶沒有逃離現場,而是撥打119明確告知起火地點和有人員被困的情況,且採取找水桶滅火、用榔頭敲窗救人、向保安和其他人求助等方式積極救助朱小貞家人,體現了她對發生火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是持反對態度的。

被害人代理律師則認為,“莫煥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預謀放火且作案時思維清晰、精神正常,且偷盜、撒謊成性,人品低劣,歸案後的供述避重就輕,所提放火動機等辯解不足採信,庭審中無悔罪表現,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問題,物業、消防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假如沒有物業、消防的滅火救援,後果將更嚴重,請求法院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查明火災的完整過程。”

公訴人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

“我們第一次會見莫煥晶時,她提出,不管我是委託律師還是法援律師,希望幫她還原兩個事實真相,一個是她從來沒有想過要給林先生家造成人員傷亡,另一個是她沒有逃離現場。現在真相已基本還原,被告人只是為了博取感激從而再次開口借錢,其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希望法院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辯護人說。

審判長據此歸納了庭審爭議焦點,各方訴訟參與人主要圍繞莫煥晶放火的真實動機及罪名;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能否據此減輕其罪責等問題,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

庭審一直持續到晚上8點50分,莫煥晶最後陳述說,“我沒有想故意傷害他們,千錯萬錯都是我的錯,我對不起他們,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給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我很愧疚,我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院給我一個公正的裁決。也勸告大家引以為戒,賭博害人不淺,千萬不要賭博。”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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