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的時候, 一般是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 做滿合同時限的。 但是在這個期間, 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 那麼在哪些情況下, 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員工呢?關於這個問題, 請看下文
一、可以解雇員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解雇員工後應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 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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