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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隱私權的認定標準

以下是我從案例網拿過來的文章, 以供大家學習。

案情摘要

一審原告李某訴稱:被告黃某某在6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了一個貓眼攝像裝置,

攝像範圍為604房和605房門外的公共走廊。 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 李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黃某某停止用攝像裝置監控其進出住所的侵權行為;2.黃某某賠償李某因本案訴訟產生的訴訟成本(包括乘車費47元、查詢費20元、相片沖洗費10元、電話費14.08元、複印費5元);3.本案受理費由黃某某承擔。 一審被告黃某某辯稱:攝像監控的範圍屬於公用場所, 安裝目的是防止有人破壞自家大門的門鎖, 而不是刻意監控對方。 沒有窺探對方出行情況的動機, 更不存在傳播、擴散的行為, 對李某沒有負面影響。

爭議焦點

1.李某進出住宅的資訊是否屬於隱私; 2.黃某某保護財產安全時能否安裝攝像監控裝置; 3.相鄰住戶在大門安裝攝像監控裝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裁判要點

1.隱私是指公民不願為他人知悉或公開的私人資訊、活動和習慣等人格利益。 2.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 不允許他人非法獲悉、收集、利用和侵擾。 3.公民進出住宅的資訊, 與家庭和財產安全、私人生活習慣等高度關聯, 應視為具有隱私性質的人格權益, 受法律保護。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裁判文書部分內容

本院再審認為, 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和雙方的訴辯意見, 認定黃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應綜合考慮以下問題:一是李某進出住宅的資訊是否屬於隱私;二是黃某某保護財產安全時能否安裝攝像監控裝置;三是相鄰住戶在大門安裝攝像監控裝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關於李某在住宅門口的活動資訊是否屬於隱私的問題。 隱私是指公民不願為他人知悉或公開的私人資訊、活動和習慣等人格利益。 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 不允許他人非法獲悉、收集、利用和侵擾。 公民進出住宅的資訊, 與家庭和財產安全、私人生活習慣等高度關聯, 應視為具有隱私性質的人格權益, 受法律保護。

關於黃某某保護財產安全時能否安裝攝像監控裝置的問題。 本案中, 黃某某在住宅門鎖被數次毀壞後, 採取在內門安裝攝像監控裝置的方式進行防範, 動機在於保證住宅安全, 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 具有相應的合理性, 但同時也負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注意義務。

關於相鄰住戶在大門安裝攝像監控裝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的問題。 該攝像監控裝置具有自動攝錄、存儲功能, 可以完整獲悉相鄰住戶日常進出的全部資訊。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 李某曾先後多次通過起訴、報警等方式, 強調對進出住宅情況處於被攝錄狀態的極度反感, 但黃某某仍反復堅持這一做法,且持續對相鄰住戶形成侵擾,影響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後終審法院判決黃某停止攝錄李某進出住宅資訊的行為。

但黃某某仍反復堅持這一做法,且持續對相鄰住戶形成侵擾,影響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後終審法院判決黃某停止攝錄李某進出住宅資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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