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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7年12月27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以下簡稱大運河遺產)保護, 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遺產, 包括:

(一)遺產河道:蘇州塘、嘉興環城河、杭州塘、崇長港、上塘河;

(二)遺產點:長虹橋、長安閘。

第三條大運河遺產保護遵循“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維護大運河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組織領導。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縣兩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一)建立大運河遺產監測和預警系統, 編制大運河遺產保護應急預案, 協調相關部門處置應急預警事件;

(二)收集大運河遺產監測資料, 提交監測報告;

(三)負責大運河遺產的研究、展示和檔案資料等收集工作;

(四)依法開展大運河遺產保護的執法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文化、旅遊、綜合執法、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協同做好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大運河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募集大運河遺產保護資金, 用於大運河遺產保護。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 並有權對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新聞媒體、各類文化教育機構和志願者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 組織編制嘉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 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並組織專家論證, 必要時, 應當舉行聽證。

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經批准公佈後, 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 應當依照原編制和報批程式執行。

第九條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大運河遺產保護與管理總體規劃、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並與嘉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水利、航道、港口等專項規劃以及大運河遺產沿線區域城市詳細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 應當與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護目標和原則;

(二)遺產構成要素;

(三)遺產綜合評估;

(四)保護重點和分類保護措施;

(五)遺產區和緩衝區區劃;

(六)遺產展示、考古和綜合環境整治規劃以及相關規劃建議;

(七)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遺產區和緩衝區區劃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區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市、縣兩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設置大運河遺產標誌牌以及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邊界界樁,

並建立大運河遺產所在地標識系統, 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大運河遺產資訊。

第十二條在大運河遺產區內, 除大運河遺產保護和展示、景觀維護、防洪排澇、清淤疏浚、水工設施維護、水文水質監測設施建設、航道和港口設施建設、跨河橋樑和隧道建設、遊船碼頭和建築物修繕等必要的建設工程外, 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採石等作業。

在大運河遺產區內進行工程建設, 應當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 避開大運河水工遺存相關古跡、遺址, 並採取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工藝。 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實施原址保護。

第十三條在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與大運河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前提下,按照適度、合理、可持續的要求,充分發揮大運河遺產文化傳播、水利航運、旅遊休憩等功能。鼓勵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建立運河傳統民俗檔案,發展運河特色文化產業;

(二)開發、推廣運河特色旅遊產品和旅遊線路;

(三)建設展覽館、公園、參觀遊覽區等;

(四)利用遺產河道,發揮歷史延續的航運功能、水利功能;

(五)其他有利於大運河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不可移動文物;

(二)擅自佔用、填堵、圍圈、遮掩水域;

(三)損毀防護、警示設施;

(四)損毀標誌牌、界樁;

(五)其他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

第十六條在大運河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開展利用活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佔用、填堵、圍圈、遮掩水域的,由水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損毀防護、警示設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文物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怠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並指定工作機構負責。行政處罰工作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對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相關要求和程式,補充列入大運河遺產的,依照本條例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在大運河遺產區、緩衝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與大運河遺產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市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前提下,按照適度、合理、可持續的要求,充分發揮大運河遺產文化傳播、水利航運、旅遊休憩等功能。鼓勵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建立運河傳統民俗檔案,發展運河特色文化產業;

(二)開發、推廣運河特色旅遊產品和旅遊線路;

(三)建設展覽館、公園、參觀遊覽區等;

(四)利用遺產河道,發揮歷史延續的航運功能、水利功能;

(五)其他有利於大運河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不可移動文物;

(二)擅自佔用、填堵、圍圈、遮掩水域;

(三)損毀防護、警示設施;

(四)損毀標誌牌、界樁;

(五)其他破壞大運河遺產的行為。

第十六條在大運河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開展利用活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佔用、填堵、圍圈、遮掩水域的,由水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損毀防護、警示設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文物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怠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工作,並指定工作機構負責。行政處罰工作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對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相關要求和程式,補充列入大運河遺產的,依照本條例予以保護。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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