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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大半個中國來抓你?新華社三問鴻茅藥酒事件

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路上撰文稱鴻茅藥酒是“毒藥”,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近日對其進行跨省抓捕, 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4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 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譚秦東的行為到底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涼城縣警方所稱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濫用權力?鴻茅藥酒“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一問】

涼城縣警方有權跨省

抓捕廣東醫生嗎?

警方聲音

涼城縣公安局表示, 鴻茅國藥的生產中心位於涼城縣, 退貨退款造成的損失都發生在當地, 屬於犯罪結果發生地, 當地警方有管轄權。

法律界聲音

部分法律界人士則認為, 跨省抓捕本身不是問題, 但這樣做難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嫌疑, 事實上應該由廣州警方來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管轄是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 譚秦東在廣州上網發文, 居住地也在廣州, 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訴權, 也應該由廣州公安機關啟動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殿明認為, 警方雖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權力, 但刑事拘留權是法律授予的重器,

涼城縣警方在整個事件中行動如此迅速, 是否有濫用權力的嫌疑, 還值得商榷。

【二問】

十年來違法廣告

為何屢禁不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4月16日晚就鴻茅藥酒有關情況表示, 非處方藥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 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 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 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

記者調查發現, 從2008年起, 江蘇、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次發佈公示, 要求停止鴻茅藥酒的銷售和廣告發佈。 如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連續多年都將鴻茅藥酒廣告列為違法藥品廣告予以通告, 認為鴻茅藥酒廣告“誇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含有其他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以及“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然而,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鴻茅藥酒的廣告批文並未間斷。 2018年3月8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公告, 稱“鴻茅藥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的有關規定”。

法律界聲音

對此, 王殿明認為, “鴻茅藥酒註冊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並未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有力的監管”。

“藥品廣告屢禁不止, 還在於廣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 ”廣東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愛萍認為, “監管部門不能因為企業之前的廣告違規, 就拒絕對企業新的廣告進行審查。

鴻茅藥酒正是利用了這一點, 即便廣告不斷受到查處, 仍通過修改此前的廣告繼續不斷申請新廣告。 ”

【三問】

醫生吐槽鴻茅藥酒

值得動用警方嗎?

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藥酒真的是在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嗎?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 得是捏造事實, 詆毀別人的商品信譽。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認為, 譚秦東身為醫師, 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藥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 並沒有捏造事實。 另外,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 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

張建偉認為, 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 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通過意見表達,

是在行使監督權。 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 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 損害公眾知情權。

法律界聲音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認為, 譚秦東的言論即便有不對的地方, 也至多是構成民事糾紛。 當地警方不應干預民事糾紛, 不應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 要避免“民事糾紛刑事化”。 員警是代表國家在執法, 行使警權必須慎之又慎。

醫師聲音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在聲明中呼籲: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依法依規發佈廣告;對於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 應慎重對待, 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 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連結】

“變更強制措施”

意味著什麼?

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通報,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關注譚秦東一案的律師鄧學平說,公安機關強制措施共三種,除逮捕外,另有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鄧學平表示,上一級檢察機關介入,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被視為譚秦東一案的重大轉捩點。

鄧學平表示,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此前,涼城縣檢察院已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也就是說,本次將是本案最後一次補充偵查。

【連結】

“變更強制措施”

意味著什麼?

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通報,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關注譚秦東一案的律師鄧學平說,公安機關強制措施共三種,除逮捕外,另有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鄧學平表示,上一級檢察機關介入,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被視為譚秦東一案的重大轉捩點。

鄧學平表示,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此前,涼城縣檢察院已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也就是說,本次將是本案最後一次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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