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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驗證碼被竊銀行卡遭盜刷 法院判決:銀行無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因認為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 某銀行存在過錯, 李某將銀行告上法庭, 請求法院判決某銀行支行返還自己銀行卡上的9994元, 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4月16日, 記者從北京二中院獲悉, 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銀行無責, 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2010年11月24日, 李某在某銀行開具了一個帳戶, 並簽署了《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定》。 雙方協議約定, 即李某需妥善保管銀行卡號、銀行電子口令、密碼等, 並對通過以上資訊完成的金融交易負責。 銀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式的電子支付指令後, 李某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銀行根據李某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辦理業務,

對所有使用李某帳戶帳號、客戶編號、密碼及客戶證書進行的操作均視為李某所為, 該操作所產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銀行處理電子銀行業務的有效憑據。

2014年3月24日, 李某開通了e支付, 該支付產品提供網上便捷支付服務, 在開通e支付功能後, 通過手機接收到的短信驗證碼進行身份認證, 可進行小額網上支付、轉帳、繳費。

2017年2月3日22時32分26秒至2017年2月4日00時35分04秒期間, 李某在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收到銀行發送的短信若干, 顯示登陸e支付平臺的短信驗證碼以及付款驗證碼。 通過此種方式, 李某借記卡帳戶發生6筆消費, 共計9994元。

2017年2月, 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稱有人利用快捷支付方式, 獲取李某的短信驗證碼, 並修改其網銀密碼, 從其帳戶轉走9994元。 交易記錄顯示, 李某的手機收到銀行發送的載有短信校驗碼的短信若干。 李某以某銀行支行存在過錯為由訴至法院, 要求銀行返還自己銀行卡上的9994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 上訴至二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 故駁回李軍上訴, 維持原判。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表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銀行卡通過e支付方式消費的9994元是否應當由銀行返還。 依據李某與銀行簽訂協定的約定, e支付的交易方式為:銀行卡通過e支付方式交易時, 銀行首先向預留手機號發送驗證碼,

待回饋的驗證碼正確後, 銀行完成付款;李某對通過e支付交易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負責。 本案中, 根據查明的事實, 銀行在e支付交易付款時, 向涉案銀行卡的預留手機號發送了驗證碼, 且收到了正確的驗證碼, 據此完成付款。 銀行該種做法符合雙方關於e支付交易方式的安排, 並不存在過錯, 且雙方約定該種方式的交易視為李某所為, 由李某負責, 故李某要求銀行返還涉案銀行卡通過e支付方式消費的9994元, 缺乏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 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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