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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一旅館女老闆容留他人賣淫被判刑1年多!

因嫌經營旅館掙錢少, 女子容留他人多次在旅館內從事賣淫活動並收取提成。 近日, 東勝區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並處罰金4000元。

經查, 2017年4月7日晚, 被告人張某某在其經營的東勝區某招待所內, 容留賣淫女張某某向王某甲賣淫, 容留賣淫女李某某向王某乙賣淫, 介紹賣淫女田某某向蔣某某賣淫, 並從中抽取嫖資240元。 同日, 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 2015年3月31日, 被告人張某某在東勝區某招待所內容留他人賣淫, 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

東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容留、介紹賣淫罪。 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坦白, 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作為招待所的經營者, 利用招待所的便利條件, 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曾因容留他人賣淫被行政處罰, 酌情從重處罰。 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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