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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精神百問」黨章修正案為什麼把紀委職責概括為監督、執紀、問責?

黨章修正案為什麼把紀委職責概括為監督、執紀、問責?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 這是在新時代推進党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條件下, 對紀委職責的高度凝練和準確定位。

監督執紀問責始終是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任務。 從黨的一大黨綱到十八大黨章, 不同時期的黨章對紀委的名稱、職責的表述不盡相同, 但監督執紀問責這個任務始終未變、一脈相承。 黨的五屆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對中央監察委員會規定的任務就是監督執紀,

表述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 黨的十一大黨章規定紀委“負責檢查黨員幹部執行紀律的情況”。 從黨的十二大黨章開始, 歷次黨代會通過的黨章都設立“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專章, 對紀委總的要求就是監督執紀問責。 黨的十八大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 “維護党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檢査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強調“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這是監督的要求;第四十四條還規定, “協助党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等, 這是執紀的要求;第四十二條規定,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
必須受到追究”, 這是問責的要求。

監督執紀問責是習近平總書記對紀檢機關提出的明確要求, 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機關工作實踐的總結概括。 2016年1月,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明確指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 黨章規定了紀委的3項主要任務和5項經常性工作, 概括起來, 就是監督執紀問責。 ”黨的十八大以來, 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 各級紀委持續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 強化監督執紀問責, 不斷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 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鍥而不捨正風肅紀, 持續保持遏制腐敗高壓態勢, 堅決整治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督促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制定問責條例, 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監督、執紀、問責三者既相互聯繫又相互促進, 統一於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的實踐中。 監督是紀委的首要職責, 要尊崇黨章、依規治党、依紀監督, 把維護黨章作為根本任務, 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 堅定維護党的領導核心和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 執紀是紀委履職的重要手段, 要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 以紀律為尺子判別黨員幹部的行為, 有錯即糾、違紀即查, 維護党的肌體健康和隊伍純潔。 問責是監督執紀的保證, 監督執紀的效果最終要靠問責來強化, 沒有問責, 監督執紀就難以落實到位。 監督、執紀、問責, 僅僅六個字卻有著豐富的內涵,

形成了黨內監督從發現問題到執行紀律再到責任追究的鏈條。

圍繞監督執紀問責, 充實紀委經常性工作任務。 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總結最新實踐成果, 增寫了“對黨的組織”“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 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等內容。 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 不僅包括對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監督, 也包括對黨組織的監督。 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是黨內監督重要方式, 紀委要抓早抓小, 發現違紀問題就及時批評誡勉, 督促糾正。 第四十六條還增寫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要求紀委拿起問責利器, 對在党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 嚴肅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這些內容的增寫, 進一步明確了紀委的經常性工作任務, 為各級紀委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8年第045期-總第446期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責編|何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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