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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斷公職人員“走穴”的黑手

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日前下發通知, 要求深入整治公職人員勾結“黑仲介”違紀問題, 擴大集中整治範圍, 突出集中整治重點, 實現從省直到市(地)和縣(市、區)的全面覆蓋。 (4月19日 人民網)

走穴一詞, 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演藝界出現的新名詞。 據《現代漢語詞典》解釋, “走穴”是指“演員為了撈外快而私自外出演出”。 公職人員勾結“黑仲介”, 其實質也是在本職工作之外以公權謀取私利的一種“走穴”行為。

正所謂“一朝權在手, 便把令來行”。 一段時間以來, 部分公職人員以權謀私、以公謀利現象屢禁不絕, 膽大的順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膽小的使盡“拖拉推諉”功夫, 不給錢不辦事, 給了錢亂辦事, 最終敗壞了黨風、政風, 導致“蒼蠅亂飛”“蚊子亂舞”之局面, 令群眾深惡痛絕。 其背後的危害不可小覷, 以高擎之“利劍”, 斬斷公職人員“走穴”黑手, 不可手軟。

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是誘發公職人員走向違紀違法的一個重要因素。 因此, 強化含領導幹部在內的全體公職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尤為重要, 織密監管制度“籠子”, 必須敢於擔當、善於擔當, 切實發揮好各級黨委的主體作用和各級紀委的監督作用, 找准突出問題, 杜絕“牛欄關貓”。 對重點行業、重點人員實施“探頭式”監控, 梳理出廉政風險點, 把控關鍵節點, 用好群眾的“雪亮眼睛”, 以現場追蹤、模擬辦事、暗訪群眾、倒查台賬等方式,

發現問題線索, 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 也必不可少。

公職人員“走穴”既為黨紀所不容, 也是為國法所禁止,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 不得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行為”。 眾所周知,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公職人員, 隱蔽性強, 善於玩“貓和老鼠”遊戲, 以“入空股”套取利益者有之, 以家人或親屬打“擦邊球”者有之, 以所謂“諮詢費”“勞務費”巧取者有之……形式上林林總總, 但無論如何隱形變異, 終逃不過法律之繩編織的天網恢恢。

“破法”無不從“破紀”始。 “走穴”看似小錯誤, 但再小的錯誤也會變成大問題。 牢記“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公職人員始終要頭腦清醒。

作者:黃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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