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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江”商標之爭落錘 高院判決商標屬於滬江公司

4月19日消息, 近日線上教育企業滬江公司透露, 此前與原滬江大學有著一定歷史淵源的上海理工大學就“滬江”標識爭訴一事有了結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上海理工大學與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江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 終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即滬江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瞭解, 1952年, 全國高校院系調整, 原滬江大學部分院系併入今上海理工大學, 滬江大學校址及附屬房屋全部劃給上海工業學校, 上海工業學校歷經多次變遷後成為今上海理工大學的一部分。 1997年至今, 該校現址的校門上同時懸掛有“上海理工大學”和“滬江大學”的校牌。 滬江公司則于2009年成立, 滬江先後申請“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等商標, 系列商標於2010年至2015年間先後被核准註冊。

滬江公司成立後, 在網路線上教育經營活動中使用“滬江”字樣。

2016年, 上海理工大學一紙訴狀將滬江公司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請求判令滬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註冊馳名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7年8月, 知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但雙方均不服上訴至高院。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海理工大學通常只在校園活動、內設機構中使用“滬江”標識, 可以認定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並未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 其請求將“滬江”標識作為其未註冊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法院不予支持。 原滬江大學雖與上海理工大學有歷史淵源, 但自1952年以來, “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際使用。 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標識不享有企業名稱等權利,

其關於滬江公司使用“滬江”標識具有攀附商譽主觀惡意的上訴理由, 法院亦不予採信。 綜上, 上海高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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