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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委託代理有哪些規定(上)

市民諮詢:近日, 市民孟先生諮詢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稱《民法總則》)對委託代理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一級律師、河南向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崔向東, 法學博士、資深律師、商丘師範學院法學教研室主任楊世建答覆:

《民法總則》的第七章第二節對委託代理做了規定。 其中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內容如下: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 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 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 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 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 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崔向東:13903708869

地址:商丘市歸德路與南京路交叉口東50米路北宇鑫國際1號樓1單元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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