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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 由於房價漲幅較大,
賣方心理失衡,
使得不少賣方甘冒違約的風險,
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
也不願按合同出售房屋,
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激增。
近日, 吳中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房價上漲很快
賣家拒絕履行合同
但是3月5日, 仲介電話告知曹先生說王先生房子不賣了, 原因是房屋價格上漲了。 這可把曹先生急壞了,
無奈之下,
曹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
要求退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鑒定發現房子值392萬
法院:屬賣家單方違約
審理中, 經曹先生申請, 吳中法院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車庫、房屋內固定裝修及物品清單上物品的價值進行鑒定。 評估公司出具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價報告, 評估總價3581100元、車庫評估總價80000元、裝修及附屬設施評估總價119500元, 共計3780600元。 並出具資產估價報告, 該房屋室內資產市場價值142782元。 上述兩項共計3923382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016年3月5日, 被告通過仲介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 經原告催促也未能繼續履行合同, 被告行為屬於單方根本違約,
需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賣家共賠了89萬多!
根據原告主張, 本院確認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 被告應當退還原告購房定金50000元。 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問題, 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涉案房產(含車庫、固定裝修及物品)經鑒定總價值為3923382元。 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原告並無違約情形, 並積極督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 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後, 原告又及時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防止損失擴大。 故根據鑒定意見, 法院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王先生退還曹先生
購房定金50000元並
賠償損失89萬多元
(3923382元-3030000元)。
普法提醒:
買二手房時合同要有這些內容!
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 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行為, 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不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也不利於社會誠信的建設。
在二手房交易中,
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
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
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
預防糾紛的發生。
拓展閱讀
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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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利於社會誠信的建設。在二手房交易中,
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
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
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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