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經2017年12月27日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佈,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二)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打擊報復信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