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 張某駕駛小轎車沿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 在一酒店門前機動車道停車, 後排乘坐人趙某開門下車時, 與騎電動車的王某相撞,
保險公司辯稱,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中, 張某和趙某共同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 對於超出交強險以外的百分之五十應由乘客趙某自行承擔, 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百分之九十的全部責任。 換言之, 保險公司主張趙某既非被保險人也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故不對趙某的責任承擔保險理賠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由於張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停車,
2016年12月, 張某駕駛小轎車沿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 在一酒店門前機動車道停車, 後排乘坐人趙某開門下車時, 與騎電動車的王某相撞,
保險公司辯稱,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中, 張某和趙某共同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 對於超出交強險以外的百分之五十應由乘客趙某自行承擔, 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百分之九十的全部責任。 換言之, 保險公司主張趙某既非被保險人也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故不對趙某的責任承擔保險理賠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由於張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