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以案釋法——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如何認定侵權責任?

一女子突開車門致騎車人撞門身亡

被判刑1年

路邊停車開車門時疏于觀察路況

的確容易發生事故——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種情況下駕駛員與乘客如何分擔責任?

本期小編就該類問題

梳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裁判規則

1.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黃某訴莫某某、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機動車在路邊停車下客, 乘客開門下車時導致非機動車道中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方碰撞受損, 一般由駕駛員和開門乘客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且駕駛員多為主要責任, 非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

2.疏于觀察交通路況引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 構成交通肇事罪——顧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臨時停車致被害人與車輛發生碰撞而被經過的公車碾壓身亡的, 系行為人疏于觀察道路狀況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主觀上存在過失, 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基於行為人案發後主動賠償, 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的, 可酌情從輕處罰。

審理法院: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3.處於安全靜止狀態的機動車, 不可能主動引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黃煜訴羅世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裁判要旨:處於安全靜止狀態的機動車, 不可能主動引起交通事故的發生。 原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以及第(三)項“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規定, 拉開在路口等待轉換綠燈放行的計程車車門, 與一輛行駛中貨車相碰掛引起交通事故, 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規定, 由原告與貨車司機分擔損害責任。 計程車司機非交通事故當事人, 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05)成民終字第2535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司法觀點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

對於本案駕駛員和乘客侵權責任形式的認定, 關鍵在於準確把握侵權責任法中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 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 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共同過失,

並綜合考量確定雙方的內部責任比例。

1.共同侵權構成

駕駛員和乘客之間的侵權責任形式, 取決於共同侵權的構成標準。 理論界關於共同侵權存在主觀說、客觀說和兼指說。 主觀說強調共同行為人的主觀意思聯絡, 客觀說要求數人行為客觀上發生同一後果, 兼指說則包括意思關聯共同或行為關聯共同。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採納了兼指說。 該解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 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 但其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 構成共同侵權。 ”可見, 對共同侵權采廣義解釋, 即包括有意思聯絡的共同故意、共同過失和雖無意思聯絡, 但數人行為客觀上直接結合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的情形。

這一規定擴張了連帶責任的適用範圍, 在價值上傾向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然而, 《侵權責任法》對共同侵權的構成採取了更為謹慎的立場。 該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害行為,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立法技術上, 《侵權責任法》並未對“共同侵權”構成要件作出明確規定, 理論、實務界亦存在一定爭議。 筆者認為, 立法對連帶責任適用範圍的擴張持否定態度。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的共同侵權, 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侵權行為, 第十條規定共同危險行為, 第十一條、十二條則對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作出規定。 從邏輯上可知第八條共同侵權並不包括數人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 對於數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每個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才承擔連帶責任。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是否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應結合雙方的主觀心態綜合判斷。只有雙方存在共同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共同侵權。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共同過失。駕駛員和乘客具有共同故意可謂罕見,若存在單方故意則將阻斷另一方之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故認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判斷雙方是否具有共同過失。

2.共同過失認定

共同過失是各行為人對損害後果具有共同的可預見性,但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等原因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故構成共同過失的歸責基礎是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預見的可能,只是由於意思集中的欠缺,導致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判斷這種預見可能性是否存在,應當考慮特定行為人的年齡、健康、能力等主觀因素及事發時所處的環境、時間及行為的類型等。

就駕駛員而言,靠邊停車下客必須確保安全是法定注意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確保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機動車靠邊停車下客需注意避讓行人,稍有疏忽將有和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風險。同時,駕駛員在車輛行駛與停靠中,無論是從道路觀察能力、專業知識還是風險防控能力,都較乘客更強。

就乘客而言,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因此,乘客應當預見,其開門下車時可能導致後方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一些案件中,乘客辯稱自己沒有駕照,未學過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無法預見下車會發生碰撞。這種觀點是沒有道理的,現代社會中幾乎每個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無論是行人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乘客,都必須掌握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至於駕駛員和乘客在行為過程中共同過失是否以一定程度的意思聯絡為必要,是需有對損害認識之交流,還是只需客觀上有共同認識即可,則存在不同觀點。較早的侵權行為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之構成,以必要的共謀或意思聯絡為要件。依此觀點,乘客在下車前對下車地點進行指示,駕駛員認可後靠邊停車,乘客下車過程必然與駕駛員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交流,可以認定雙方構成共同侵權。晚近學者則多認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只需主觀上有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過錯,並不以共謀或意思聯絡為必備要件。准此以論,雙方對自身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共同的可預見性,其預見的內容相同,即構成共同侵權。

3.內部責任比例

區分共同侵權和分別侵權的實益是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分別侵權以按份責任為原則,連帶責任為例外。連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債權實現有擔保,但對侵權行為人來說,責任明顯要更嚴苛。故在侵權行為人內部責任比例劃分上,需根據具體案件事實酌情確定。

在受害人無過錯情形下,確定駕駛員和乘客的責任比例時,應綜合考量具體案情和雙方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雙方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和衡平原則。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包括預見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對於主觀過錯的判斷可以借助於外在的條件,即對行為人沒有達到一個通常謹慎的人或合理的人應當達到的行為標準的責難,過失的內容主要是對損害可避免性的判斷。按照通常認知,靠邊停車下客應注意避讓後方來車屬一般社會常識。駕駛員具有專業駕駛知識,發生損害是專業人員犯了普通人都應該能夠避免的錯誤。乘客則應視其日常生活區域、年齡、是否具有駕駛執照等因素綜合判斷。從風險防控角度來看,機動車由駕駛員直接操作,停車位置、時機上其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權。同時,駕駛員較之于乘客具有更好的觀察視野,有義務提醒乘客下車注意避讓車輛,並及時打開雙閃燈警示。因此,一般而言,駕駛員的過錯應大於乘客。除非有證據證明駕駛員已經進行充分警示,乘客仍置之不理,強行開門下車造成交通事故。

同時,衡平原則也是司法政策的考量因素,各主體之間最終分擔賠償份額時可適當考慮各主體的經濟狀況和其他相關因素。但在法律適用中需注意防止異化為有錢多賠,沒錢少賠,不恰當增加保險公司、駕駛員的責任和風險,違背侵權責任法“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的立法宗旨。

(摘自《乘客開車門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認定》,作者:鄭重,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載《人民法院報》2017年2月23日第7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網站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對於數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每個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才承擔連帶責任。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是否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應結合雙方的主觀心態綜合判斷。只有雙方存在共同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共同侵權。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共同過失。駕駛員和乘客具有共同故意可謂罕見,若存在單方故意則將阻斷另一方之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故認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判斷雙方是否具有共同過失。

2.共同過失認定

共同過失是各行為人對損害後果具有共同的可預見性,但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等原因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故構成共同過失的歸責基礎是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預見的可能,只是由於意思集中的欠缺,導致違反了該注意義務。判斷這種預見可能性是否存在,應當考慮特定行為人的年齡、健康、能力等主觀因素及事發時所處的環境、時間及行為的類型等。

就駕駛員而言,靠邊停車下客必須確保安全是法定注意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確保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機動車靠邊停車下客需注意避讓行人,稍有疏忽將有和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風險。同時,駕駛員在車輛行駛與停靠中,無論是從道路觀察能力、專業知識還是風險防控能力,都較乘客更強。

就乘客而言,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因此,乘客應當預見,其開門下車時可能導致後方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一些案件中,乘客辯稱自己沒有駕照,未學過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無法預見下車會發生碰撞。這種觀點是沒有道理的,現代社會中幾乎每個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無論是行人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乘客,都必須掌握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至於駕駛員和乘客在行為過程中共同過失是否以一定程度的意思聯絡為必要,是需有對損害認識之交流,還是只需客觀上有共同認識即可,則存在不同觀點。較早的侵權行為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之構成,以必要的共謀或意思聯絡為要件。依此觀點,乘客在下車前對下車地點進行指示,駕駛員認可後靠邊停車,乘客下車過程必然與駕駛員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交流,可以認定雙方構成共同侵權。晚近學者則多認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只需主觀上有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過錯,並不以共謀或意思聯絡為必備要件。准此以論,雙方對自身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共同的可預見性,其預見的內容相同,即構成共同侵權。

3.內部責任比例

區分共同侵權和分別侵權的實益是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分別侵權以按份責任為原則,連帶責任為例外。連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債權實現有擔保,但對侵權行為人來說,責任明顯要更嚴苛。故在侵權行為人內部責任比例劃分上,需根據具體案件事實酌情確定。

在受害人無過錯情形下,確定駕駛員和乘客的責任比例時,應綜合考量具體案情和雙方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雙方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和衡平原則。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包括預見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對於主觀過錯的判斷可以借助於外在的條件,即對行為人沒有達到一個通常謹慎的人或合理的人應當達到的行為標準的責難,過失的內容主要是對損害可避免性的判斷。按照通常認知,靠邊停車下客應注意避讓後方來車屬一般社會常識。駕駛員具有專業駕駛知識,發生損害是專業人員犯了普通人都應該能夠避免的錯誤。乘客則應視其日常生活區域、年齡、是否具有駕駛執照等因素綜合判斷。從風險防控角度來看,機動車由駕駛員直接操作,停車位置、時機上其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權。同時,駕駛員較之于乘客具有更好的觀察視野,有義務提醒乘客下車注意避讓車輛,並及時打開雙閃燈警示。因此,一般而言,駕駛員的過錯應大於乘客。除非有證據證明駕駛員已經進行充分警示,乘客仍置之不理,強行開門下車造成交通事故。

同時,衡平原則也是司法政策的考量因素,各主體之間最終分擔賠償份額時可適當考慮各主體的經濟狀況和其他相關因素。但在法律適用中需注意防止異化為有錢多賠,沒錢少賠,不恰當增加保險公司、駕駛員的責任和風險,違背侵權責任法“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的立法宗旨。

(摘自《乘客開車門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認定》,作者:鄭重,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載《人民法院報》2017年2月23日第7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網站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