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娃主題火鍋店 圖片來源:網路
葫蘆兄弟 圖片來源:網路
庭審現場。
正義網北京4月26日電(見習記者 楊藍)一火鍋店因使用“葫蘆娃”卡通形象作為主題裝潢,被該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 今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記者瞭解,“葫蘆娃”的卡通形象誕生於上世紀80年代,是《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兩部電影中的主要人物。 兩部電影一共涉及8個“葫蘆娃”形象,因為主題曲和主要人物都是“葫蘆娃”而被觀眾統稱為“葫蘆娃”,影片的歌曲和人物形象在80、90後一代中影響較大。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師表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是葫蘆娃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而葫蘆娃是國內外周知的卡通形象,擁有極高的文化內涵和商業價值。
被告代理律師則辯稱,被告餐廳的“葫蘆娃”卡通形象系原創。 原告享有的是《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兩部電影的著作權,而不是葫蘆娃這一卡通形象的著作權,而這兩部電影距今已經有大約30年,無法證明其還享有極高知名度。
“‘葫蘆’寓意吉祥,‘娃’是孩子,‘葫蘆娃’就是吉祥的孩子。
“被告火鍋店依法獲得設計方授權,不存在侵權。 ”被告代理律師指出,被告火鍋店享有“葫蘆娃”的商標專用權,原告在商標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被告使用一段時間後才提起。 因此,被告火鍋店是合法使用該商標,不該承擔侵權責任。
“即便是被告火鍋店合法享有商標使用權,但是,保護在先權利是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被告主張的商標權利晚于原告的著作權。 ”原告代理律師指出,雖然被告對卡通形象進行了局部修改、調整,但是“葫蘆娃”卡通人物的顯著識別特徵依舊與原告所創作的“葫蘆娃”形象高度相似。
“即便是頭上的葫蘆、葫蘆的葉子、眉毛等地方有細微的改變,但是葫蘆娃的髮際線、服飾、配飾都是原告獨創設計。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被告火鍋店在宣傳中也體現了葫蘆娃的字眼,被告的“葫蘆娃”形象就是來源於原告。
此外,原告代理律師指出,被告火鍋店對葫蘆娃形象的使用已經超出注冊商標的範圍。
記者從庭審中瞭解,該火鍋店印有葫蘆娃圖案的商品均已撤下。 本案未當庭判決。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