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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心城區飲用水源保護的倡議書

親愛的市民朋友們:

你們好!環保系著你我他, 飲水安全靠大家。 大力開展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 不僅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舉措, 也是全市居民安全飲水的現實需要。 水是人類生命之源、生態之基, 飲用水源保護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在此, 倡議大家共同行動, 保護美麗家園。

一、倡議內容

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一)不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不向水域排放污水;

(三)不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 不停靠船舶;

(四)不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五)不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六)不從事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七)不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防護設施。

二、主要保護範圍

(一)仙人溪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仙人溪水庫庫區及取水口上游1000米河道為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上溯2000米河道為二級保護區。

(二)土木溪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土木溪水庫庫區。

(三)澧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澄潭水廠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寶塔崗三水廠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

三、相關法律法規

《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 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 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水上加油站、油庫、製藥、造紙、化工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專案, 或者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建設專案;(二)使用毒魚、炸魚等方法進行捕撈;(三)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或者貯存、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四)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濫用化肥;(五)投肥養魚;(六)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

第十九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 除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 還禁止下列行為:(一)設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三)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社區;(四)設置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五)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及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六)使用農藥。

第二十條:“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 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 還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二)水上餐飲;(三)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三)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專案,

或者改建建設專案增加排汙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市民朋友們, 良好的環境需要我們共同營造, 讓我們從自身做起, 養成文明習慣, 共建和諧社會。 ”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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