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南京4月28日電記者從江蘇省商務廳獲悉, 將於5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開發區條例》提出,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江蘇省有關規定, 可以將經濟管理、投資服務等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
江蘇省商務廳開發區處處長崔健介紹, 條例規定開發區管理機構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改變了過去作為派出機構的表述。 條例明確了開發區管理機構具有的行政授權, 使開發區管理機構開展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具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支持。
條例還將對開發區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