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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母親,不僅拒絕撫養孩子還不願意支付撫養費,法院會允許嗎?

女方決絕撫養孩子不願支付撫養費

張女士與呂先生鬧離婚, 當時他們的兒子只有一周歲。 法庭上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 但都想撫養孩子。

無奈法律規定二周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要判給女方。 為了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呂先生私下找到張女士協商, 並表示:如果自己撫養孩子, 不需要張女士出一分錢的撫養費, 而且張女士可以每個週末探望孩子, 張女士最終同意了呂先生的請求。

於是在第三次開庭時, 張女士當庭表示拒絕撫養孩子, 並不打算支付撫養費, 呂先生則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地要求撫養孩子,

且不需要張女士支付撫養費。

孩子的撫養費, 女方能不管嗎?

雖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在女方表示拒絕撫養未滿二周歲子女, 而男方表示同意撫養的情況下, 男方可以取得孩子的撫養權;且撫養撫養費的給付是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 或由法院調解, 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按照協議確定。

但是有關鍵一點被張女士和呂先生忽略掉了, 就是:法院對於父母雙方協議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的, 應當進行審查。 如經查實, 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 可能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本案中, 呂先生一直沒有正當職業, 收入時有時無, 而張女士在事業單位上班,

工作與收入都更加穩定, 經濟能力明顯優於呂先生。

據此情況, 法院不能認同二人之間所約定的“張女士不用支付撫養費”。

是義務, 也是孩子的權利

最後, 法院最終判決孩子歸呂先生撫養, 同時判決張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整。 相信張女士拿到判決書一定追悔莫及。

那麼我在這裡要提醒正在離婚的父母: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或者為了儘快離婚, 或者為了爭取子女歸自己撫養, 而不惜在子女撫養費上向對方讓步。

但是請不要忽略了:父母負擔子女的撫養費, 不僅是做父母的義務, 也是幼小孩子的權利。

父母這樣做不適當的讓步, 其結果損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院為了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對於此種約定, 也是不會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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