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克利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以下簡稱迪奧爾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擔任審判長。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有違行政程式正當性的原則, 且可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合理的期待利益, 一審、二審法院對此未予糾正的作法不當。 遂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 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針對涉案商標作出複審決定。
涉案申請商標為國際註冊第1221382號商標(見下圖), 申請人為迪奧爾公司, 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
↑圖為涉案商標
據瞭解, 申請商標經國際註冊後, 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相關規定, 迪奧爾公司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 向澳大利亞、丹麥、芬蘭、英國、中國等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商標國際註冊的註冊人將自己的商標指定到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予以保護的申請, 即是領土延伸申請。 領土延伸申請又分為領土延伸申請和後期領土延伸申請。 前者是指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同時, 在國際註冊申請書的有關欄目中指明要求給予保護的國家,
2015年7月13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向國際局發出申請商標的駁回通知書, 以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 駁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迪奧爾公司不服, 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但並未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
此後, 迪奧爾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他們認為, 迪奧爾公司已經在國際註冊程式中明確, 申請商標為指定顏色的三維立體商標, 而非商標行政機關作為審查基礎的普通商標,
合議庭經過審理後認為, 本案中, 商標局並未如實記載迪奧爾公司在國際註冊程式中對商標類型作出的聲明, 且在未給予迪奧爾公司合理補正機會, 並欠缺當事人請求與事實依據的情況下, 直接將申請商標類型變更為普通商標, 並作出不利於迪奧爾公司的審查結論。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迪奧爾公司明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
據此, 合議庭當庭宣判, 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被訴決定, 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糾正關於申請商標類型不當認定的基礎上, 重新針對申請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作出複審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依法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迪奧爾公司商標行政糾紛一案, 充分彰顯了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 進一步樹立了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同時, 強調了履行國際公約、加強國際合作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的司法審查程式, 糾正了商標行政機關關於事實問題的錯誤認定,
(責編: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