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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市風險防範、預警處置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

4月25日,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佈《關於切實加強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相關自律規則基礎上對主承銷商存續期風險管理工作要求做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通知》是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風險防控指示精神, 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作為今後三年重點抓好的三大攻堅戰之一, 並強調“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 《通知》是這一指示精神的具體落實, 有利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風險防範、預警和處置體系建設,

落實“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工作要求, 切實維護銀行間市場穩定。

近年來, 伴隨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 債券市場風險事件有所增多, 2018年可能面臨到期兌付和回售集中、部分企業融資難度加大、資金接續困難等情況, 風險防控工作不容放鬆。 在這一背景下, 《通知》在已有自律規則基礎上明確和細化了主承銷商工作職責, 為下一步繼續完善銀行間市場風險管理制度體系打下堅實基礎。

《通知》總結近年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管理實踐經驗, 形成主承銷商風險管控的細化要求, 構築系統性風險防控的堅實壁壘。 自2010年《後續管理指引》和《應急管理指引》發佈以來, 各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要求,

積極履行存續期管理的主體責任, 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但近年來, 債券存續期風險管理中遇到的問題時有出現, 總結經驗並落實要求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日益突出。

《通知》要求, 主承銷商應高度重視當前市場環境下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勤勉盡責、審慎判斷、及時預警、穩妥處置”。 主承銷商應設置專門機構和崗位從事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管理工作, 且人員安排應與管理的發行人數量及風險狀況相匹配;原則上應按照屬地化原則對債務融資工具進行存續期管理;制定各自機構的存續期管理制度並不斷完善更新, 於每年5月15日前隨年度後續管理工作報告一併提交協會報備。

《通知》要求, 原則上, 主承銷商對存續期發行人應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現場回訪或非現場排查, 對存在較高風險的發行人即重點關注類企業至少每月開展一次現場回訪;應提前瞭解債務融資工具兌付資金落實情況, 至少在到期日前一個月將有關情況報送協會。 如截至兌付日前5個工作日兌付資金仍未落實, 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協會, 並視情況啟動應急處置工作;應加強對發行檔中投資者保護條款的跟蹤監測, 如發現觸發情形, 應於2個工作日內告知協會。

《通知》對風險評估提出了更細化的要求。 一是, 分層分類管理, 細化重點關注池分類。 主承銷商應將存續企業劃分為違約企業、重點關注、一般關注和暫不關注四類,

其中重點關注和一般關注類企業組成重點關注池;在池企業原則上應不少於存續期內企業數量的20%(至少1家)。 重點關注類企業原則上不少於存續期內企業數量的2%(原則上至少1家)。 二是, 定期提交重點關注池資訊。 主承銷商應分別於定期財務資訊披露後的每月(即5月、9月和11月)15日之前向協會提交重點關注池資訊。 當重點關注類企業風險級別變動時, 主承銷商應最晚於次一工作日向協會提交變動資訊。

《通知》明確, 風險處置要及時。 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預案。 若發生重大風險情況, 存在影響即將到期的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償付的重大事件, 主承銷商應制定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提交應急預案,

持續報送進展。 主承銷商應於應急預案形成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協會備案, 並自提交應急預案之日起定期(每兩周至少一次)通過郵件或書面形式向協會報送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主承銷商應建立應急處置工作臺賬。 應急處置結束後, 主承銷商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應急處置報告。

對於違規的處置, 《通知》要求, 主承銷商應定期(每月至少一次)通過郵件或書面形式向協會報送違約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應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市場或投資人披露違約後續進展公告, 並督導發行人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市場或投資人披露違約後續進展公告。 違約處置應建立詳細工作臺賬, 並留檔。

(責編:王玥)

(責編: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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