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 安桂琴接到村民黃某打來的電話。 對方告訴她, 2月26日晚10點23分, 自己在電視上看見他們出現在瀋陽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一個名為“今日執行·老賴曝光台”節目中。 安桂琴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電視上公佈的這筆款項涉及民間借貸糾紛, 由瀋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執行, 早於2017年3月15日執行完了。 他們想討個說法。 今年2月29日至3月5日, 安桂琴先後找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洪區人民法院和瀋陽廣播電視臺, 均沒有得到明確答覆。 (4月26日《中國青年報》)
當事人已經按法律文書執行了, 怎麼還成了“老賴”?而且還在電視上曝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 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這一規定告訴我們, 即便是當事人此前被列入“老賴”失信人員名單, 但在“已執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後, 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也就是說, 要從“老賴”失信人員中將當事人的名字刪除。
而上述這起案件當事人在已經履行了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近一年,
隨著“老賴”——失信人員懲戒範圍的擴大, 懲戒力度的強化, 如何及時糾正“被老賴”是我們必須嚴肅、認真對待的問題, 絕不能讓“被老賴”的當事人投訴無門, 更不能對“被老賴”這樣的題推萎搪塞拖延。 從某種意義上講, 懲戒“老賴”是嚴格執法的需要, 那麼, 糾正“被老賴”無疑也是嚴格執法的體現。
作者:易楚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