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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能讓“被老賴”當事人投訴無門

2月27日上午, 安桂琴接到村民黃某打來的電話。 對方告訴她, 2月26日晚10點23分, 自己在電視上看見他們出現在瀋陽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一個名為“今日執行·老賴曝光台”節目中。 安桂琴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 電視上公佈的這筆款項涉及民間借貸糾紛, 由瀋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執行, 早於2017年3月15日執行完了。 他們想討個說法。 今年2月29日至3月5日, 安桂琴先後找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洪區人民法院和瀋陽廣播電視臺, 均沒有得到明確答覆。 (4月26日《中國青年報》)

當事人已經按法律文書執行了, 怎麼還成了“老賴”?而且還在電視上曝光,

這對當事人來說當然是莫大的冤枉。 更讓當事人不理解的是, 當他們找到相關法院和電視臺投訴時, 卻是“投訴無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 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這一規定告訴我們, 即便是當事人此前被列入“老賴”失信人員名單, 但在“已執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後, 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也就是說, 要從“老賴”失信人員中將當事人的名字刪除。

而上述這起案件當事人在已經履行了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近一年,

仍然“被老賴”, 且還“投訴無門”, 這無非三個問題:一是法院法官責任心不強, 工作不細, 錯誤地將不該列為“老賴”的當事人列入了“老賴”名單;二是法院在公佈“老賴”失信人員名單時沒有一套有效的審查程式, 缺乏嚴格的審查制度;三是法院還沒有建立起“被老賴”問題發生後如何進行糾錯的機制。

隨著“老賴”——失信人員懲戒範圍的擴大, 懲戒力度的強化, 如何及時糾正“被老賴”是我們必須嚴肅、認真對待的問題, 絕不能讓“被老賴”的當事人投訴無門, 更不能對“被老賴”這樣的題推萎搪塞拖延。 從某種意義上講, 懲戒“老賴”是嚴格執法的需要, 那麼, 糾正“被老賴”無疑也是嚴格執法的體現。

作者:易楚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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