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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未經許可運輸建築廢棄物將被重罰

新華社太原4月29日電記者從太原市政府獲悉, 《太原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 未經許可運輸建築廢棄物的, 將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太原市環衛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近年來隨著大規模城市建設, 太原市建築垃圾產生量逐年遞增, 2017年達到4100萬噸, 與2015年相比幾乎翻番, 給城市衛生管理帶來較大壓力。 上述條例對建築廢棄物的生產、運輸、消納、利用等環節作出規定, 有助於維護市容環境衛生, 促進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

針對運輸環節,

條例規定, 運輸建築廢棄物實行許可制度, 產生建築廢棄物的單位不得與未取得運輸許可的企業簽訂合同。 運輸車輛應做到密閉運輸, 並安裝衛星定位監控裝置、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噴塗車輛標識、編號、反游標貼及放大號牌。 運輸車輛未安裝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衛星定位監控裝置的, 將由環衛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改正, 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路線或時間運往指定消納場所的, 每車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太原市還明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堆、亂放、亂倒、拋撒建築廢棄物等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環衛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饋投訴、舉報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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