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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納了稅也無權打罵民警

議論風生

最近, 一段真人版“河東獅吼”的視頻火了。 河北唐山一名中年女子在不到兩分鐘時間連扇民警9個耳光。 在打罵民警時, 她口口聲稱“你們是人民公僕”“我花錢養著你們”。

現如今, “納稅人”與“公僕”的概念確實常被提及, 以指涉權利和權力的關係。 很多時候, 公民確實能以納稅人名義要求政務公開、公帑用到實處之類。

即便如此, 納稅人“養”人民公僕的權利也有其邊界, 它應該恪守法律劃定的畛域, 在合法範疇內行使, 而不能任性而為。 隨意打罵民警, 顯然是逾矩。

更何況, 納稅人“養”公務人員, 通常也是整體宏觀而論,

單個納稅人說“我花錢養著你們”有失妥當。

雖然襲警罪是否入刑暫無定論, 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規定。 該名女子及其丈夫刑拘, 涉嫌妨害公務犯罪, 這就是他們任性違法應付出的“成本”。 也給潛在的“打手”敲響了警鐘。

此事尚須注意的是, “唐山交警七大隊”對於兩位辦案人員“忍辱負重”“打不還手, 罵不還口”“帶傷工作”的行為予以了“點贊”。 但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 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根據現場情況採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等先期處置措施。

因此, 鼓勵“忍辱負重”“3天后刑拘”的行為也不符法治精神。

簡而言之, 沒有哪個納稅人能以“我花錢養著你們”的名義, 對員警連扇耳光和肆意辱駡;而民警執法自當謙抑, 但這也不等於要“任打任罵”, 而是要把自身行為框定在依法辦案、依規執法的範疇內, 根據現場情形做出恰當的處置。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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