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汕尾訊 昨日, 汕尾中級人民法院通報, 汕尾城區首例污染環境罪案近日宣判, 四川籍男子陳某某與同夥受雇處理兩車含超標重金屬污染物的生活垃圾, 他們從深圳開車至汕尾城區一水庫旁的空地欲傾倒垃圾, 幸好被民警當場逮了個正著, 避免了這場環境污染“災難”。 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三千元。
去年7月6日2時許, 陳某某與其同夥各駕駛一輛從深圳市坪山區石井垃圾中轉站裝滿生活垃圾的載重貨車開往汕尾, 在準備將兩車垃圾傾倒在東湧鎮赤嶺水庫旁邊的空地上時,
經審理, 法院一審認定陳某某傾倒生活垃圾的行為未得逞, 屬犯罪未遂,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三千元。 陳某某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