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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微信支付”傍大牌

廣州日報訊 昨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深圳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顯示, “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用戶端的快捷電子支付服務, 隨著“微信”的推廣在廣大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知名度,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2013年10月, 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 經營範圍包括電子支付系統等。 該公司在其官網網頁的左上角標有“微信支付│財付通”標誌;並有“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作為騰訊財付通移動支付全國合作夥伴”的描述。

法院審理認為, 騰訊公司經過努力經營, 其“微信支付”在電子支付服務中具有廣泛的市場知名度,

能夠對相關公眾起到識別、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 深圳微信支付公司利用“微信支付”服務的知名度, 從事搭便車的行為, 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2

阿裡雲狀告

公眾號商業詆毀

一些微信公眾號胡亂發佈文章, 嘩眾取寵終究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阿裡雲公司就把幾家微信公眾號的經營公司告上了法庭, 同時還把搜狐列為被告之一。

原告阿裡雲公司隸屬于阿裡巴巴集團, 其經營產品包括阿裡雲計算服務平臺。 被告上海芮石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架構師聯盟”及搜狐公眾平臺發佈了被控侵權文章, 在沒有事實依據的基礎上進行大量否定性評價, 且使用大量侮辱、貶低性語言。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發表的上述內容已超出其作為同業競爭者應具有的客觀、合理、正當的範圍, 相關評論亦已超出正當商業評論的範疇, 相關公眾在看到這些言論後, 必然會對原告經營的阿裡雲產品的服務品質、技術能力以及是否誠信經營產生懷疑, 原告的商譽也必然因此受到損害。 這種行為有悖於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 不利於形成良好的競爭秩序, 是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

騰訊拒絕表情包成被告

騰訊開發的微信表情商店接受使用者投稿, 但因為有一次投稿未被審核通過, 騰訊又成了被告。

在徐書青與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

徐書青系“問問”表情包作品的著作權人, 其向兩被告開設的微信表情商店平臺投稿,兩被告根據原告同意的《服務協定》《製作指引》《審核標準》的約定, 認為原告投稿稿件“含有推廣‘問律師’互聯網線上及線下法律諮詢服務”的內容, 對原告投稿稿件未予審核通過。 原告認為兩被告未審核通過其投稿稿件, 是拒絕、限制交易, 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是壟斷行為, 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審核通過其投稿稿件。

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能夠實現其在互聯網線上線下的商品推廣管道, 已實現且目前商品推廣管道能夠滿足原告需求替代性的選擇範圍, 因此, 本案原告需求具有可替代性, 兩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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