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徇私枉法案, 對被告人夏新平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 對被告人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對其貪污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 2002年至2015年, 被告人夏新平利用擔任揚州市公安局局長、鎮江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夏新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夏新平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節;其到案後,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