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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徇私枉法案一審宣判

2018年4月26日,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徇私枉法案, 對被告人夏新平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 對被告人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對其貪污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 2002年至2015年, 被告人夏新平利用擔任揚州市公安局局長、鎮江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請托人在工程承接、職務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00萬餘元。 2007年至2014年間, 夏新平利用擔任鎮江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 個人擅自決定並指令下屬單位挪用公款共計折合人民幣6750萬元借與其他單位用於經營活動;採取虛報等方式貪污公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0萬餘元;為個人目的, 指使下屬公安分局違反法定程式, 對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夏新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夏新平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節;其到案後,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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