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說明時說,
沈春耀表示, 黨的十八大以來, 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 取得了重大成果和進展。 從刑事訴訟制度來看, 應當及時調整跟進。
▲一是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需要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
▲二是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 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三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式試點工作經驗, 需要將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 在全國範圍內實行。
從上述三個方面, 有針對性地對刑事訴訟法作出適當修改補充,
本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共24條, 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將完善刑訴法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
草案將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 調整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
▲首先, 刪去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 保留檢察院在訴訟活動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其次, 相應修改有關程式規定, 在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許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 刪去有關貪污賄賂內容, 並完善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定義的表述。
▲第三, 對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
明確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 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 必要時可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檢察院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 決定時間可以延長。
將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草案擬增設缺席審判制度一章, 規定內容包括: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式;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
▲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等。
將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和增加速裁程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於2018年11月期滿,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擬作修改補充:
▲首先, 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其次, 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式規定, 包括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和將認罪情況記錄在錄等;
▲第三, 增加速裁程式。
▲第四, 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
此外, 草案還將對死緩執行、罰金執行、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