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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五月起扣車停車費不再需要車主自掏腰包!

隨著社會的發展, 人們生活品質的提升。 在日常生活中, 開車上路也變得越來越普遍。 那麼對於經常開車的車主來說, 偶爾有點小摩擦或者遇上交通事故, 都是比較正常的。 但是如果遇到需要調查取證的情況, 那就得拖車扣車處理了, 被扣留車輛期間產生的高額停車費對於不少車主來說, 一直都是一個老大難問題。

為此我們國家也一直在完善相應的一些交通制度, 從下個月(即5月1日)開始, 這筆費用就不再需要車主自費了!在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中, 明確規定: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 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小編為各位司機朋友總結起來說:就是以後交警部門不可以再指定停車場停放事故相關車輛, 而且停放期間產生的保管費用也將由扣車的部門負責。 但是如果超過30天不取車的, 多出的停車費就得由車主自行承擔了。 如果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 那這車可能就要被依法進行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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